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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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此有法務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參;復依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犯罪地即為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為另案被告 游禮成 所有,業據游禮成供認在卷,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又檢察官起訴時,被告未在監所內;從而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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