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2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子翎潤永泰企業社徐永鈞徐嘉祐永淳興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永淳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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