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昱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6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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