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張忠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忠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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