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七九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靜女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九三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彭新華 │合作金庫銀行 圓山分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柒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