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九七號
聲請人乙0000000000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九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2│香港商三洋國際商用│彰化商業銀行 中山北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壹萬參仟伍佰元│BR七0三六五0││││設備有限公司台│路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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