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2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5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燊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11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之愛買大賣場內,徒手竊取該賣場內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物品、數量、價值詳如附表),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9,477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置於其所攜帶之不透明袋子內,而未與其他購買物品併與結帳,逕放置於手推車上,欲準備離開該賣場。嗣其通過上開賣場感應門時觸動警鈴,為該賣場人員 鄭守益 發覺將之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守益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上開愛買大賣場內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
1紙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漠視他人財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而本案遭竊取之財物,業由鄭守益領回,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被告日後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之財產。
四、又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未與愛買大賣場就和解金額達成和解,然被告犯後自白犯罪,並多次與大賣場之委任人進行調解程序,尚有悔意,所竊物品並業經發還大賣場,歷經該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然為讓被告可從本案中深切記取尊重他人之財產,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暨使被告明瞭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倘被告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五、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9,477元),扣案後已通知鄭守益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遭竊物品│數量│單價(新臺幣)│├──┼───────────────┼───┼───────┤│1│高山鈕扣菇65G│6包│169元│├──┼───────────────┼───┼───────┤│2│T-楓康PVDC 吳羽 包鮮膜(小)*2│1組│93元│├──┼───────────────┼───┼───────┤│3│授權學習書/2種京甫│1個│144元│├──┼───────────────┼───┼───────┤│4│富有柿210G│1粒│99元│├──┼───────────────┼───┼───────┤│5│TW總舖師蠔油粉絲煲225G│2包│49元│├──┼───────────────┼───┼───────┤│6│TW生發號錫蘭紅茶茶葉蛋雞蛋│1包│75元│├──┼───────────────┼───┼───────┤│7│小五金均一價100元│2組│100元│├──┼───────────────┼───┼───────┤│8│日式風味蟹棒270G│1包│99元│├──┼───────────────┼───┼───────┤│9│萬歲牌杏仁小魚115G│21包│114元│├──┼───────────────┼───┼───────┤│10│萬歲牌楓糖腰果140G│4包│109元│├──┼───────────────┼───┼───────┤│11│萬歲牌蒜味珍珠開心果140G│5包│150元│├──┼───────────────┼───┼───────┤│12│萬歲牌原味珍珠開心果140G│8包│130元│├──┼───────────────┼───┼───────┤│13│萬歲牌芝麻琥珀核桃130G│4包│133元│├──┼───────────────┼───┼───────┤│14│萬歲牌綜合纖果145G│2包│99元│├──┼───────────────┼───┼───────┤│15│萬歲牌南棗琥珀核桃130G│4包│133元│├──┼───────────────┼───┼───────┤│16│萬歲牌無調味綜合果150G│3包│148元│├──┼───────────────┼───┼───────┤│17│萬歲牌柿米果杏仁小魚113G│4包│111元│├──┼───────────────┼───┼───────┤│18│萬歲牌薄鹽烘焙核桃125G│5包│133元│├──┼───────────────┼───┼───────┤│19│J-萬歲牌櫻蔓葡萄果乾230G│2包│110元│├──┼───────────────┴───┴───────┤│總計│9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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