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森柏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士秦 兩造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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