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44號原告 陳春城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張思涵 律師被告 陳水通
陳水波 陳文慶 王建宏 陳明奇 陳國勝 陳國正 陳金英 陳娟美
陳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合併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萬29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881.13㎡×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8=132萬7075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519.59㎡×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8=183萬5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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