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 曾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奕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