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82號原告 黃嘉銘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志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中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0,000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計算式:1100+3000=4000),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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