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36號原告 陳雅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嗣原告追加請求醫療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尚欠新台幣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