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諭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青根┌─────────────────────────────────────┐│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諭隆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9月30日│3,833元│0000000││││限公司 陳金 │行股份有限│││││││花│公司東三重││││││││分行│││││├───┼─────┼─────┼──────┼─────┼─────┼──┤│002│諭隆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9月30日│23,471元│0000000││││限公司陳金│行股份有限│││││││花│公司東三重││││││││分行│││││├───┼─────┼─────┼──────┼─────┼─────┼──┤│003│諭隆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10月31日│35,700元│0000000││││限公司陳金│行股份有限│││││││花│公司東三重││││││││分行│││││├───┼─────┼─────┼──────┼─────┼─────┼──┤│004│諭隆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10月31日│4,400元│0000000││││限公司陳金│行股份有限│││││││花│公司東三重││││││││分行│││││├───┼─────┼─────┼──────┼─────┼─────┼──┤│005│諭隆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10月31日│9,375元│0000000││││限公司陳金│行股份有限│││││││花│公司東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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