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5號再審聲請人丁○○
乙○○戊○○甲○○以上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89號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日及97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丙○○部分)。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