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一、二所減得之刑,因不符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法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4.07月間至94.08.19│95.06.0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036號│1447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68號│95年度訴字第5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4.27│95.09.27│├───┼──────┼────────────┼────────────┤││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468號│95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決確定│95.05.19│95.12.27│││日期││撤回上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項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3│││35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