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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