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確認請求所有權及地上權權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壹、補正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
貳、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註:即請求法院為如
  何之判決),並補正詳實之起訴事實、理由,並提出與請求
  相關之證據(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並附證據影本)。
叁、補正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據以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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