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方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玖萬玖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叁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