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永清 債務人 吳陳麗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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