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12號原告 李建謀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被告 阮玉欣 (即NGUYENTHINGOCH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阮玉欣(即NGUYEN
THIHGOCHAN)」記載,應更正為「阮玉欣(即NGUYENTHINGO
CHA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