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之共 何宗達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7樓同代理人債務人 王玉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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