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1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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