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異議表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7,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6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