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9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