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95號聲請人瑪莉.彼得斯(ANNEMARIEPETERS)即美商易美振
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瑪莉.彼得斯(ANNEMARIEPETERS)美商易美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易美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美商易美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瑪莉.彼得斯(ANNEMARIEPETERS)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瑪莉.彼得斯(ANNEMARIEPETERS)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