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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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施純德
施純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被告 施純國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 施娜芬 被告 施莊文英 特別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家事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兩造同意,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