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陳顯冠 被告 陳冠元 即 陳龍義 即 陳木雄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李冬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