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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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聲請人 蔡國洲 即債權人相對人 林揚盛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200,000元民國95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2%002428,064元民國94年5月2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2%0035,097,068元民國95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2%004700,000元民國98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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