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祺瑤具保人陳木坤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8648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木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木坤因受刑人賴祺瑤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祺瑤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陳木坤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曾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均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受刑人與具保人之監在押紀錄表、戶籍查詢資料等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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