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聲請人 陳思樺 相對人 郭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6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之借款、票據、保證債務。
(五)清償日期:104年12月9日。
(六)利息(率):以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違約金:以每百元月息百分之三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新臺幣叁拾陸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永富,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郭永富於104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4年12月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4年9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29│建│4633│409/9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共有部分││││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058│大新段29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4層:137.53│陽台:15.13│全部│大新段5298建號,│││││土造、14層│合計:137.53│花台:8.79││1114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大進街536之3號│││││322/100000││││4樓││││││├─┼──┼───────┼────────┼───────┼──────┼────┼────────┤│2│5296│大新段29地號│商業用、鋼筋混凝│地下2層:18.85││1/238│大新段5298建號,│││││土造、14層││││1114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大進街536號地│││││15732/100000││││下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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