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苗栗世紀楊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爵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