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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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億肆仟玖佰陸拾萬玖仟柒佰零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參仟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