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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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一О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員警刑社字第五九四
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強力膠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路、三條街口。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壹條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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