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四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即警員 陳明賀 所製
之報告書乙紙可證,被告罪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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