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5號
原   告  呂金純
訴訟代理人  謝坤朝
被   告  蕭建旺
訴訟代理人  蕭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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