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甲○○(原名 林婉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羅東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97年度羅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確實是因為迷糊,不慎遺失提款卡及存摺、印章云云,否認犯罪,要屬無據。
二、被告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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