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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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法定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7年交易字第11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貽馨書記官林嘉萍通譯謝孟庭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調解委員 蕭德昊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捌萬元予原告(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上開金額由被告當庭交付予原告法定代理人乙○○當庭點收完畢。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林嘉萍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