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靖怡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毛毯壹條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未將附表所示之物併為裁定沒收,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陳報狀、鑑定證明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San-X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觀諸裁定之整體內容,上開疏漏顯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
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CHANEL包包62仿冒CHANEL眼鏡13仿冒角落小夥伴包包24仿冒角落小夥伴吊繩25仿冒角落小夥伴襪子(雙)56仿冒角落小夥伴折紙本37仿冒角落小夥伴貼紙繪本(緩起訴處分書附表二誤載為仿冒角落小夥伴紙繪本)208仿冒拉拉熊防水姓名貼109仿冒adidas襪子(雙)5510仿冒adidas上衣511仿冒哆啦A夢包包112仿冒HELLOKITTY水壺113仿冒HELLOKITTY面紙盒414仿冒HELLOKITTY包包115仿冒MyMelody襪子(雙)116仿冒MyMelody包包117仿冒LittleTwinStars襪子(雙)118仿冒LittleTwinStars包包119仿冒KUROMI包包120仿冒大耳狗襪子(雙)121仿冒蛋黃哥襪子(雙)122仿冒布丁狗襪子(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