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盛雄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