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59號債權人 林秋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利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自112年9月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存證信函或其他相對人為違約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