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 田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8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於上開公示催告案卷中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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