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於民國90年9月6日、92年9月1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4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2月13日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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