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44號聲請人 葉聰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確切之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高雄○○○區○○段583-17、584-1、584-6、584-7、584-8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中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四、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