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城舞餐飲有限公司陳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京城舞餐飲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廢止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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