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五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被告乙○○
甲○○○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雄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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