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 許佩琳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告 蔣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為原告所有,原告並以系爭房地為訴外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設定擔保債權額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嗣因原告配偶 林榮樺 需款周轉,然原告因信用不佳無法再以系爭房地借貸,經人介紹自稱為展暉地政士事務所代書之訴外人陳 韋志 , 陳韋志 稱可以系爭房地借貸350萬元,其中30萬元供林榮樺周轉之用,其餘則交予陳韋志做短期放貸投資,陳韋志並表示會負責繳納350萬元貸款之利息,經原告同意後,乃以此方式向訴外人 莊隆志 借貸350萬元,扣除預先拿走之2期利息、手續費、服務費後,莊隆志僅匯款3,103,640元予原告,再由原告取走291,451元,其餘款項均由陳韋志取走。
惟陳韋志僅繳納2、3期利息後即不再繳款,系爭房地遂遭莊隆志聲請拍賣, 陳韋志復 建議原告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他人,再由該出名者向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下稱鹿港信用合作社)貸款以清償莊隆志。原告應允後,展暉地政士事務所先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正本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寄至原告家中,當時該契約書之收款明細欄中已填載簽約款、完稅款之金額,收款人簽章人欄中則有原告之印文,原告在未實際收受簽約款、且未確定完稅款何時匯款之前提下,基於借名登記情事,仍在上開收款人處簽名,而以假買賣之方式,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被告,並以被告名義向鹿港信用合作社貸款600萬元,其中2,013,133元直接代償原告於星展銀行之貸款,其餘3,846,867元匯入原告帳戶,被告匯予原告的364萬元,事實上是陳韋志借被告帳戶先將資金匯至被告再匯至原告,製作符合買賣契約之資金流向。因陳韋志向原告表示欲取走上開3,846,867元運用,然原告因其先前未清償利息已有疑慮,遂要求系爭房地借名登記要給予保障,陳韋志乃稱系爭房地可辦理預告登記,避免遭用以再次借貸;惟林榮樺與被告於107年3月初相約於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見面,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交予被告預辦理預告登記,被告取得權狀正本後拒絕返還,嗣後並稱系爭房地係其以1,050萬元向陳韋志購買,原告只得以起訴狀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透過陳韋志介紹購買系爭房地,並由陳韋志所經營之代書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代辦之 謝代書 亦為陳韋志所介紹。系爭房地並非原告借名登記予被告,原本原告有意以被告名義借名登記,然經被告表示拒絕後購買,最後確實以買賣關係為移轉登記,並由被告給付款項並向被告住所地之銀行辦理貸款。若本件被告為借名登記名義人,原告自得與陳韋志於臺中市或臺南市辦理貸款,且若果為借名登記,被告無須遠赴至臺南市勘看房屋。被告從事不動產仲介,於107年2月13日向友人 黃韻家 、 楊淑芬 、 謝智明 分別調借150萬元、15萬元、200萬元,以供兌現394萬元之應付票據,原告稱向陳韋志調錢者應屬其他。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系爭房地原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曾於101年2月15日,以系爭房地為擔保物,為為訴外人星展銀行設定擔保債權為本金最高限額48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人為原告及訴外人 張朝政 ),及於106年1月6日為訴外人莊隆志設定擔保債權42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人為原告)。
(二)莊隆志於106年9月25日,以原告逾期未清償350萬元借款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系爭房地,經本院以106年度司拍字第424號受理,並於同年10月5日裁准。莊隆志並執上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房地因而於106年11月10日遭查封登記,復於107年1月10日塗銷查封登記,莊隆志之抵押權登記於107年2月5日因清償而塗銷。
(三)原告於107年2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
(四)被告於107年2月7日以系爭房地為擔保物,為鹿港信用合作社設定債保債權最高720萬元之抵押權,向該信用合作社借款600萬元。
(五)被告於107年2月2日匯款200萬元、於107年2月5日匯款164萬元至原告之郵局帳戶內。於107年2月9日匯款2,013,173元代償原告向星展銀行所借貸款,於107年3月5日匯款3,846,917元至原告郵局帳戶內(見本院卷一第187頁)。
(六)系爭房地迄今仍由原告占有使用。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惟被告已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為適當之證明時,原告如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19年上字第234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再者,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而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即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乃社會通念之常態事實,是登記名義人非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即為變態事實,是主張借名登記者,即應就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定有借名登記契約,然此情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所為上開借名登記之主張既屬變態事實,且為有利於己之事實,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惟如原告已為適當之證明,即發生舉證責任變換之效果,應由被告負更舉反證之責。
(二)原告主張其配偶林榮樺與被告間,曾於107年3月15日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話對話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1頁),並有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65、291至301頁)。於此對話中,被告明確陳稱關於系爭房地交易,係起於陳韋志要其幫忙林榮樺向銀行借款,待日後房屋售出,被告可自林榮樺處獲取一些利潤(見附表二編號10至13);另被告於林榮樺對其表示系爭房地仍為林榮樺之資產時,未予否認或反駁,僅對系爭房地上之貸款現由其負擔表示有所擔憂(見附表二編號30、31),更有要求林榮樺清償貸款之語(見附表編號25、45);林榮樺另多次提及將設法出售系爭房地,於系爭房地尚未出售前,亦將負責償還被告向鹿港信用合作社所借貸款之各期應繳金額,被告則回稱將向鹿港信用合作社查詢應繳金額(見附表二編號8、9、10、14、26、32、44、46、47);此外,自林榮樺與被告間之對話,亦可推知斯時所有權人登載為被告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係由林榮樺所持有(見附表編號17、18、27、28)。凡此種種,均與原告主張為以被告名義向金融機關借款,而將系爭房地以買賣方式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等情相符。蓋如被告確係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則被告向鹿港信用合作社所借貸款,即為被告自己為支付買賣價金所負擔之債務,豈有由原告配偶林榮樺代為負擔之理?又何以會有上述「要幫忙(林榮樺)向銀行借錢」、「以後有賣,林榮樺會拿一些利潤給我」此類言論?復參酌被告於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後,曾將所有權狀交由林榮樺持有,並任由原告占有系爭房地,甚至不反對由林榮樺出售系爭房地,諸此情節,顯與一般不動產買賣應有之情狀不符,反而符合借名登記關係下,出名者僅擔任名義上之不動產所有人,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處分不動產之情形。綜上,已足認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契約記乙節,非屬虛言。
(三)被告固以原告雖曾有借名登記之意,然遭其拒絕,嗣兩造轉為實際買賣,且伊有給付買賣價金等語為辯;而依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其中「付款明細欄」之記載,兩造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約定為1,050萬元,付款時間、金額為:⑴簽約款:106年12月6日100萬元、⑵完稅款:107年2月2日匯入200萬元、107年2月5日匯入164萬元、⑶尾款:107年2月9日代償星展銀行2,013,133元、107年3月5日匯入3,846,867元,此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7至109頁)。其中⑵完稅款364萬元、⑶尾款586萬元部分,固有如不爭執事項第五項所示之資金往來紀錄存在(於107年2月9日用以代償星展銀行貸款之2,013,173元及107年3月5日匯款3,846,917元,分別包括匯費40元、50元在內,故實際匯款金額應為2,013,133元、3,846,867元,此可見本院卷一第107頁之匯款委託書),惟查:
1.欲以他人名義借款,而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供作該他人向外借款之擔保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出名者受委任對外所借款項,本即係為供借名者使用,故由出名者將借得款項交予借名者,本屬此類契約之必然。查被告向鹿港信用合作社所貸600萬元,係於107年2月9日撥款,此有該合作社放款往來明細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5頁);而被告於107年2月9日用以代償原告向星展銀行所貸款所匯之2,013,133元,及於107年3月5日所匯之3,846,867元,均係在取得該筆600萬元貸款之後所匯,而被告於與林榮樺間之上述對話中,亦自承其係「幫忙林榮樺去銀行借出來」,則被告將上開款項匯予原告,應係履行其與原告間「提供名義代為借款」之約定而已,此觀被告與林榮樺於上述對話中,均不否認應由林榮樺負責繳納鹿港信用合作社貸款本息即明,自難遽認被告所匯上開2筆款項為買賣價金之交付。
2.被告於107年2月2日、107年2月5日自其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匯款200萬元、164萬元予原告前,訴外人 陳榮根 曾於107年2月1日匯款364萬元至被告之同一帳戶內,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3頁)。惟原告則質疑上開資金來源並非被告自有,而係陳韋志所製作之買賣價金金流紀錄,經查:
⑴證人 謝妙芬 到庭證稱:系爭房地是我們地政士事務所同
事介紹林榮樺委託我們過戶、設定,原本林榮樺要請被告當登記名義人,但是被告不同意,請我們以買賣程序將權利移轉給他,系爭買賣契約書後付款明細表所載之簽約款100萬元,沒有親眼看到被告給付,但被告說會支付給原告。系爭契約是兩造分開簽的,我將契約書寄到原告家中,請原告簽名,被告是我親自給他簽的;貸款是被告自行辦理,只是抵押權委由我們送到地政登記,整個過程我都是與林榮樺聯繫,沒有直接跟原告聯繫,我可能有跟林榮樺說被告不同意辦理借名登記,所以林榮樺才會跟我說他希望以後可以再買回來,他還有詢問用他子女名義去貸款的相關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2至84、88、89頁)。
⑵證人 陳韋志證 稱:我不認識原告,認識原告的先生林榮
樺,我在臺中市○○路○段○○號經營代書事務所,林榮樺有資金需求,但是因為他太太信用不好,我介紹二胎的順位抵押權給林榮樺作為借貸金額,後來時間久了,他無法繳納利息,信用不好,就拜託我介紹別人買房子或是代為向銀行貸款,所以我介紹被告買這棟房子,被告是我彰化縣芳苑鄉的同鄉,認識大約2年,被告也是在做不動產仲介的;林榮樺一直想保留房子,希望有人幫他做信用貸款,讓他房子可以繼續在銀行保持住,類似借名登記,但被告不願意借名登記,只願意做買賣,林榮樺在我事務所答應將這棟房子賣給被告,買賣過程是我協商,是我帶被告去看房子,我是介紹人,後面的買賣過程要寫一些文書作業、金流全部是我事務所的謝妙芬代書處理;106年11月初我叫被告先去領50萬元,後來12月初被告又拿給我約50萬元,這100萬元是被告給我的定金,我在事務所交給林榮樺,12月間交付,在第一次簽約前,沒有請原告簽收,因為我們本來就有資金往來;之後一次付款處理第二順位抵押權的民間借款,資金是被告出的,被告有透過我們事務所要來清償系爭房地上二胎的貸款,被告無這麼多現金,才會開支票,藉由我們事務所找金主陳榮根代墊這筆款項,被告有付利息,一般是年利率36%,這件應該是拿24%;再處理星展銀行的200多萬元,還有增值稅、地價稅等,尾款約300萬元由被告匯入原告帳戶,是被告向鹿港信用合作社貸款,這筆貸款是用來處理星展銀行和尾款,我也有告訴林榮樺如果想要買回去,被告願意給林榮樺3個月籌錢。我與林榮樺有債務問題,我也介紹客戶的車子給林榮樺抵押,他有放款,我有簽1張金額約200萬元的本票給林榮樺,他資金提供給我,由我轉交給我的客戶,利息他收我年利率36%,另外我還抵押1部BMW的車子給他,但是他把車子弄不見了,現在有糾紛;莊隆志是透過葉小姐介紹的,我不認識本人,算是我間接介紹,借款金額好像是350萬元,但中間過程我不了解,我沒有拿走上開借款,全部金流都是匯款給原告,借貸關係我沒有參與其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4至174頁)。
⑶證人陳榮根證稱:我不認識被告,沒有見過面,我樓下
我租房子給他的謝妙芬代書叫我先準備這些資料(即本院卷一第239至257頁所示資料),我有拿通知書給謝代書看,當初是陳韋志來簽租約,後來他就給謝妙芬做,我都是跟謝妙芬拿房租,陳韋志和謝妙芬應該是老闆及夥計的關係,陳韋志是老闆,我也不太清楚,都是謝妙芬在那邊。107年2月1日匯款364萬元是謝代書說先跟我調,就是謝代書向我借錢,說要先還銀行的貸款,謝代書有開被告的票給我,我第二天就把票存到玉山銀行,銀行也有兌現,我不知道他們算什麼關係。我拿到被告
394萬元的票之後,分成二次匯款,第一次25萬元自富邦銀行匯款,第二次自玉山銀行匯款,謝代書說他要辦這件案件,要先還銀行錢,要我借他週轉,謝代書沒有說何時要還,就是拿那張票給我,謝代書之前就有跟我說會用這筆錢,我有答應他107年1月5日要匯款,我就匯款了,第二次匯款謝代書才將被告的票給我。我提出的被告鹿港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本院卷一第253至257頁)是謝代書在我收到法院的傳票後給我的。(問:107年2月14日證人還有匯款180萬元給被告,理由為何?)那是陳韋志跟我借錢的,他叫我匯哪裡我就匯哪裡;(問:有無收利息?)這個錢是從保險公司借出來的,我只是要他們代付保險公司的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1至237頁)。
⑷對照證人陳榮根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及被告之鹿港
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交易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47、257),可知證人陳榮根所述被告開立之394萬元支票係於107年2月13日兌現,於上開支票兌現前之同日,訴外人黃韻家、楊淑芬、謝智明分別匯款150萬元、15萬元、200萬元至被告帳戶內,其中證人謝智明到庭證稱:因經被告仲介租房子而認識,認識10幾年了,被告為土地或房屋仲介,因我工廠要買土地,被告約陳韋志過來,說他有地要賣,因而認識陳韋志。107年2月13日匯款200萬元給被告,是因被告說他急需200萬元,當時我在美國,所以我交代公司小姐匯款,分2次還,第1次還170萬元、第2次還32萬元,是被告跟我借的。陳韋志匯給我的15,000元好像是給我的利息,後來我退還給被告,借錢時我沒有跟被告要利息,是他自己匯進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至60頁)。
自上述證人之證述,再參酌證人陳榮根所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被告鹿港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影本(陳榮根於107年1月5日匯款25萬元、於107年2月1日匯款364萬元、於107年2月14日匯款180萬元至被告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見本院卷一第243、257頁),可知:①證人陳韋志雖否認曾取走原告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莊隆志借得之資金運用,然自承經手林榮樺對外放款事宜,並因林榮樺提供資金,而交付其所開立之本票予林榮樺作為擔保,與林榮樺間確存有金錢糾紛,②證人謝妙芬或受僱於陳韋志、或與陳韋志共同經營地政士事務所,關係密切,③證人謝妙芬以自己名義向證人陳榮根調借款項,並交付被告所開立、面額394萬元之支票1紙予陳榮根作為清償之用,陳榮根因而於107年1月5日匯款25萬元、於107年2月1日匯款364萬元至被告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④陳韋志另向陳榮根借款180萬元,並指示陳榮根將借款匯入被告之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內,⑤陳韋志因被告於支票兌現前向證人謝智明借得200萬元,而支付15,000元之利息予謝智明(嗣經謝智明退回)。由陳韋志得運用被告帳戶受領借款,及為被告之借款支付利息等情觀之,其與被告間關係應屬密切,已非單純介紹兩造買賣、立於中立地位之中間人,更遑論其尚與原告配偶林榮樺存有金錢糾紛;而證人謝妙芬既與陳韋志關係密切,更涉入為被告調借款項之事宜,亦非單純為兩造辦理系爭房地抵押權塗銷及移轉登記之地政士;證人陳韋志、謝妙芬與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既均存有利害關係,則其證言是否全然可信,已令人存疑,自不得遽憑其證述,即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確有真實之買賣關係存在。況被告於107年3月15日與林榮樺電話對談中,在林榮樺對其陳稱:「……所以說這間房子是你的名字,但是你沒有拿現金,是揹銀行六百萬的負債」時,僅回稱:「也是拿六百出去,不然你怎麼…等於這間房子我已經揹六百了,怎麼沒有。」等語(即附表二編號41、42),僅強調其因系爭房地背負600萬元之鹿港信用合作社貸款,然對林榮樺所稱「你沒有拿現金」部分,完全未加反駁。是以,原告主張簽約款100萬元、完稅款364萬元非被告自行籌措支付乙節,亦非全然無憑;從而,兩造間縱有上述資金流動紀錄,然因有上述疑竇存在,亦難憑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本件原告就其主張與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雖否認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卻未能更舉反證推翻本院已形成之心證,依前揭說明,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原告既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此一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業如前述,而原告已以起訴狀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既已終止,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之規定,被告即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返還原告,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係將訴訟標的以選擇合併之關係起訴,本院既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則原告另主張之不當得利此訴訟標的,即無再加以審酌之必要,附予說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結果,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一│├──┬─────────┬─────┬───────────┤│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備註│├──┼─────────┼─────┼───────────┤│1│臺南市東區區虎尾寮│1萬分之203││││段569之15地號土地│││├──┼─────────┼─────┼───────────┤│2│臺南市○區○○○段│全部│共有部分:同段9879建號│││9911建號建物(門牌││建物(權利範圍10000分│││號碼:臺南市東區東││之205)、同段9880建號│││門路3段101號8樓)││建物(權利範圍50分之1│││││)│└──┴─────────┴─────┴───────────┘┌──────────────────────────────────────┐│附表二│├──┬───┬───────────────────────────────┤│編號│發話人│對話內容│├──┼───┼───────────────────────────────┤│1│被告│喂。│├──┼───┼───────────────────────────────┤│2│林榮樺│你好,蔣小姐。│├──┼───┼───────────────────────────────┤│3│被告│對。│├──┼───┼───────────────────────────────┤│4│林榮樺│你好你,我是林榮樺。│├──┼───┼───────────────────────────────┤│5│被告│你好。│├──┼───┼───────────────────────────────┤│6│林榮樺│我有寄那個你有看到?│├──┼───┼───────────────────────────────┤│7│被告│有。│├──┼───┼───────────────────────────────┤│8│林榮樺│我跟你說,因為這種情況都是我寫的,所有權狀在我這裡,這段時間,││││在這幾個月內,我可能有半年,半年我在大陸的一個朋友可能會買這間││││房子,所以這段時間你不用煩惱,就是我你的帳戶,明天你的帳號給我││││,你現在一個月要繳銀行多少利息?│├──┼───┼───────────────────────────────┤│9│被告│我要問。│├──┼───┼───────────────────────────────┤│10│林榮樺│沒關係,我先匯三個月的利息給你,原則上這間房子我賣,你六百萬元││││我會清掉,另外再包個紅包給你,因為這間房子,陳先生怎麼跟你說?│├──┼───┼───────────────────────────────┤│11│被告│他就說要幫你忙。│├──┼───┼───────────────────────────────┤│12│林榮樺│幫忙。│├──┼───┼───────────────────────────────┤│13│被告│去銀行借出來,就是說以後有賣什麼,你會拿一些利潤給我。│├──┼───┼───────────────────────────────┤│14│林榮樺│蔣小姐,我解釋一下,因為我民間有借三百多,是什麼原因借的,借這││││筆錢出來,不是我林榮樺本人用的,是陳韋志拿去沒給我。所以他這個││││部分,我二胎借出來的錢是他用掉,他用一年,所以他現在申請二胎也││││合情合理。只是有可能他說的誤導你,因為這間房子值不值六百,你應││││該很清楚。今年你是局外人,既然所有權狀是你的名字,我也很感謝你││││幫我忙。所以你貸款的這個部分,絕對不會讓你有損失,不會讓你信用││││有瑕疵,所以銀行,我一次三個月先匯給你,我最後會趕快處理。當然││││我賣九百,九百五也可以賣,因為現在已經有人和我談,我不可能我就││││不好了,七、八百萬就出手了。這個部分也不能口說無憑,因為我告訴││││你,要繳利息也沒有繳,當然你也會擔心受怕,我也會煩惱我繼續繳,││││因為名字是你的,你如果…不要說賣掉,你再去借錢,我這間房子,等││││於繳一筆四百, 鹿信 (譯文均誤載為「 陸信 」,下逕更正之)這筆四百││││,和我本身向銀行借兩百,我希望看你什麼時候…│├──┼───┼───────────────────────────────┤│15│被告│不是,鹿信六百。│├──┼───┼───────────────────────────────┤│16│林榮樺│對,六百,就是說我是不是銀行六百、兩百,清我的部分,所以等於是││││六百萬,這間房子絕對不只六百萬,我也有能力說這間房子在這幾個月││││內,有朋有要買,現在朋友要買的過程,可能賣沒那麼好的價錢,我有││││建商有興趣,已經有來。│├──┼───┼───────────────────────────────┤│17│被告│你權狀有用嗎?│├──┼───┼───────────────────────────────┤│18│林榮樺│權狀不是有沒有用的問題,是陳韋志拿權狀,本來說他的要給我們,寫││││預告登記,你的印鑑證明和印章他也沒拿來,他還扣這筆鹿信匯進來的││││錢,鹿信匯進來的錢,這一筆他還要拿走。│├──┼───┼───────────────────────────────┤│19│被告│拿手(走)?│├──┼───┼───────────────────────────────┤│20│林榮樺│不是,他也是簿子和印章在他那裡。│├──┼───┼───────────────────────────────┤│21│被告│有領到錢嗎?│├──┼───┼───────────────────────────────┤│22│林榮樺│就是我太太害怕,所以我太太的簿子變更了。一些細節不是你想的那樣││││,今天我會做這個動作,是因為我同學,大家開同學會,過年前開同學││││會,大家在聊天說你現在哪裡,他才說他彰化,談房子的問題,談到陳││││韋志,人家就說他的種種事蹟,不是很光彩的事,叫我要小心,所以我││││才會做這個動作。我不知道你了解什麼情形。│├──┼───┼───────────────────────────────┤│23│被告│我不了解,我想說看那間房子,看你也很老實。│├──┼───┼───────────────────────────────┤│24│林榮樺│蔣小姐,我現在跟你說的,看什麼時候,因為今天星期四了,還是下禮││││拜見個面,星期一看去律師事務所寫,因為主要有可能我會針對陳先生││││,他如果陳先生做提出告訴的動作,我希望你不要介入,因為說實在,││││你只是純粹幫忙,還把你牽扯進來,對你不好意思。│├──┼───┼───────────────────────────────┤│25│被告│我告訴你,你銀行現在馬上,我不會管這些。│├──┼───┼───────────────────────────────┤│26│林榮樺│對,現在就是說明天,帳號,你匯款的帳號給我,我先匯三個月的繳費││││利息,我先匯過去,你就不用怕了,我們大家當面來談,看後續動作怎││││麼做。房子我確認你預告登記,這段時間你不能賣。│├──┼───┼───────────────────────────────┤│27│被告│我權狀被你拿走,我怎麼賣?我權狀被你拿走,要賣什麼?│├──┼───┼───────────────────────────────┤│28│林榮樺│蔣小姐,陳先生說你是仲介出身,我不知道。權狀是你的名字,你再申││││請很簡單,我拿權狀是沒有用。那是陳韋志說要拿你的印鑑證明,要讓││││我塗銷,要讓我做預告登記,結果他來,他禮拜天來,你的印鑑證明在││││他那裡,不讓我做預告登記,他就是要等鹿信這筆錢撥下來,他領走了││││才要讓我做預告登記。這筆錢匯進來,變成我要揹貸款,和蔣小姐你揹││││貸款,錢他拿走。│├──┼───┼───────────────────────────────┤│29│被告│現在錢就是你們保留著。│├──┼───┼───────────────────────────────┤│30│林榮樺│對,很單純,這資產也是我的,只是說今天就是說我就是透過你蔣小姐││││。│├──┼───┼───────────────────────────────┤│31│被告│問題是你貸款我揹著,錢你們領走了怎麼對。│├──┼───┼───────────────────────────────┤│32│林榮樺│我現在就是感謝你蔣小姐揹貸款,蔣小姐揹貸款的過程繳納,鹿信利息││││、本金,看你怎麼繳,我都會拿給你繳。甚至我不是今天到了,通知你││││叫我去繳,我想三個月、幾個月的匯給你。陳韋志寫的本票也在這裡,││││他之前也有借民間的,民間的錢也拿走,我只有這間房子值那兩百萬,││││有鹿信這一筆,不然這間房子只值兩百萬嗎?你可能不了解一些細節。│├──┼───┼───────────────────────────────┤│33│被告│聽不懂,真的不懂。│├──┼───┼───────────────────────────────┤│34│林榮樺│不然星期一約時間,當面,來律師事務所,因為要公證,在大家範圍內││││,做個法律上的諮詢,大家。│├──┼───┼───────────────────────────────┤│35│被告│你們到底搞什麼,我看不懂。│├──┼───┼───────────────────────────────┤│36│林榮樺│不是我們搞什麼,是陳先生在搞什麼。│├──┼───┼───────────────────────────────┤│37│被告│陳韋志是在做什麼?他到底怎麼樣,也說一下讓我了解。│├──┼───┼───────────────────────────────┤│38│林榮樺│我就是被他騙,你知道嗎?│├──┼───┼───────────────────────────────┤│39│被告│你不是跟他很好,去台南你請他做什麼。│├──┼───┼───────────────────────────────┤│40│林榮樺│他就是透過我一個 川叔 介紹,我也不認識陳韋志,因為川叔,我叫他叔││││叔,他應該是要幫我忙,怎麼知道川叔也沒打聽他是何方人物,介紹給││││我,害我差點。我可以去打聽, 其昌 , 林其昌 ,後來替他說,說這件事││││,我也打電話給其昌,其昌打來我也跟其昌說,你如果要就是這樣,你││││們這樣騙, 洪仁川 ,你應該認識,我叔叔。│├──┼───┼───────────────────────────────┤│41│被告│你叔叔有可以害你嗎?│├──┼───┼───────────────────────────────┤│42│林榮樺│就是我叔叔,你可以,我說實在的,蔣小姐你可以問我叔叔,看這件事││││是我們被陳韋志害,還是我設計你,過程,我們都是受害者,你也是受││││害者,我今天是受害者,就是要銀行繳款的過程都會如期繳,不會讓你││││信用有瑕疵。因為信用是人的。讓你瑕疵,我也於心不忍,這種情形,││││我太太的帳戶換掉,不然這筆錢也沒有,蔣小姐也是那間房子,所以說││││這間房子是你的名字,但是你沒有拿現金,是揹銀行六百萬的負債。│├──┼───┼───────────────────────────────┤│43│被告│也是拿六百出去,不然你怎麼…等於這間房子我已經揹六百了,怎麼沒││││有。│├──┼───┼───────────────────────────────┤│44│林榮樺│所以現在揹六百的過程,你所有的利息錢由我們承擔,繳款承擔。這段││││時間,經過一段時間沒辦法繳,拍賣,這間房子你有不會賠。我是不可││││能讓房子這個價錢,因為在台南市東區的房價,比六百萬還高。我也有││││自信,變成貸下來,錢可以動用,我也有做生意,也可以用。怎麼知道││││之前貸的三百多萬,被陳韋志拿走,還一直騙,騙到…現在我同學在法││││院,有說陳韋志的情形,他說要告就把陳韋志告倒,因為他的案件很多││││。不知道的人,以為他是很善良的人,都被他騙了。問了就知道,現在││││晚了,還是明天我找個時間打給你再談詳細。│├──┼───┼───────────────────────────────┤│45│被告│如你所說,找個時間,就是你趕快還掉就好。│├──┼───┼───────────────────────────────┤│46│林榮樺│明天可以麻煩你,因為大家不要口說無憑,只有電話互動,讓大家沒有││││信用。希望問鹿信每個月繳多少,我先匯三個月給你繳,你也不用怕,││││我們這個問題還在,我也很有誠心,真心誠意要處理這件事,我也很感││││謝你蔣小姐揹著這間房子,目前過到你名下,你幫我貸款,我不會失禮││││,也不會害你。不能口說,看能不能麻煩你明天問看看,你的帳號給我││││,我去匯三個月給你。匯了之後,我們下個禮拜再來談論這件事。│├──┼───┼───────────────────────────────┤│47│被告│好,我明天要再問鹿信。│├──┼───┼───────────────────────────────┤│48│林榮樺│好,謝謝你,我們保持聯絡。│├──┼───┼───────────────────────────────┤│49│被告│好。│├──┼───┼───────────────────────────────┤│50│林榮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