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7年上易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5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
7號、第707號,民國107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少連偵緝字第4號、106年偵緝字第
2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陳彥宇(綽號「小P」)於民國102年3月某日起,與 林宗衛 、 吳宇田 、 張庭瑋 、 顏辰達 、 徐子 晴、 蔡宗文 、 施正 哲、 陳混 銘(陳彥宇外之林宗衛等8人涉案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少年鍾○宇(00年0月生,個人資料詳卷,其涉案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及綽號「 小胖 」、「 孫仔 」、「年輕人」、「東哥」等真實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其等分工為:
由「小胖」、「孫仔」、「年輕人」在大陸地區指揮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對臺灣地區人民詐騙;陳彥宇、「東哥」在大陸撥打電話指示臺灣之車手領取詐欺所得及指示車手頭將贓款上繳;林宗衛擔任車手頭,自行或指示吳宇田、少年鍾○宇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55所示人頭帳戶,並將取得之帳戶帳號告知陳彥宇、「東哥」;如有人受騙匯款至上開帳戶,林宗衛即指揮車手張庭瑋、顏辰達、少年鍾○宇提領帳戶內之贓款。陳彥宇與上述成員加入詐欺集團期間,即以上開模式分工下列行為:
㈠陳彥宇與「小胖」、「孫仔」、「年輕人」、「東哥」及附
表一編號1至42共同正犯欄所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時間,施以各該編號詐騙手法欄所示詐術,致各該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各該編號所示數額金錢分別匯入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內,或購買遊戲點數後將序號、密碼告知身分不詳之集團成員(其等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之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除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受騙者尚未匯款,及附表一編號17部分因人頭帳戶遭警示而未遭提領外,其餘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㈡陳彥宇與「小胖」、「孫仔」、「年輕人」及附表一編號43
至55共同正犯欄所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3至55所示時間,施以各該編號詐騙手法欄所示詐術,致各該編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各該編號所示數額金錢分別匯入各該編號所示帳戶(其等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時間、帳戶、金額等詳如附表一編號43至55所示,其中除附表一編號49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已匯款成功而未遂外,其餘款項旋遭提領一空)。
㈢嗣經警方分別於102年4月9日、同年6月27日對蔡宗文、
施正哲 、林宗衛、張庭瑋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
二、上開詐騙得手部分,車手頭林宗衛於扣除收購人頭帳戶之款項及其本身與車手應得之報酬後,將餘款分別匯入陳彥宇所提供、由 陳週文 (不知情)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苓雅分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係陳彥宇自其母 徐子晴 處取得,供上開詐欺集團使用至102年4月8日)、「東哥」提供之中華郵政 新竹 英明街郵局 陳混銘 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陳混銘;嗣由徐子晴依陳彥宇指示,自行或要求不知情之陳週文自甲帳戶將贓款取出,再匯入陳彥宇所指定帳戶內;或由陳混銘依「東哥」指示自乙帳戶內將贓款取出,再匯入「東哥」指定帳戶內。另有車手蔡宗文、施正哲於該集團身分不詳成員對臺灣地區人民詐騙後,分別依陳彥宇指示取得附表一編號43至48、50、51⑴、52至55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提領詐欺所得,蔡宗文、施正哲復於扣除其等提領現金5%計算之報酬(蔡宗文、施正哲均分)後,依陳彥宇指示將餘款交予徐子晴或不知情之陳週文,再由徐子晴依陳彥宇指示將贓款匯入陳彥宇所指定之帳戶(徐子晴就附表一編號43至55涉案部分,業據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陳彥宇可獲得其經手每筆詐欺所得金額之2%。
三、案經 張志豪 、 王鵬 程、 張偉 昕、 葉輪 、 林宜 叡、 曾琬 真、 蔡文 田、 陳玫 鶯、 胡雅 涵、 施秋 鳳、 黃仁 祺、 許耿 銘、 黃俊 維、 張育 銓、 連俊 豪、 柯雅 竹、 紀元翔 、 林仁 安、 李炘 蓓、 洪志弦 、 林芬 錦、 孔維 堂、 林麗 璇、 鄭至 為、 陳淳 昱、 曾玉 屏、 李美 玲、 謝佳 倫、 許仲 亨、 劉品 澤、 蔡易 樺、 凃雅 珮、 張瑋 芩、 陳惠 津、 曾盈 瑋、 吳淑 媛、 曾清 松、 邱淯 崧、 涂淑 惠、 顏春 梅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高雄市刑大)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17頁背面至第127頁背面、本院上易字第257號卷第89頁、第100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無關聯性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宇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地檢署106年偵緝字第291號卷,下稱偵緝字卷,第12頁背面至第13頁、第35至36頁、第52至54頁;原審審易字卷第57頁;原審訴字一卷第116頁背面至第117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19頁背面至第121頁背面、本院上易字第257號卷第88頁反面、第130頁反面),且據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宗衛、張庭瑋、顏辰達、陳週文、陳混銘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以及證人即另案被告徐子晴於偵查與法院審理中,暨證人即另案被告蔡宗文、施正哲、少年鍾○宇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明確(見高雄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四字第00000000000號卷1,下稱警一卷,第12至18頁反面、第41頁反面至第46頁、第82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第93至96頁、第104頁反面至第111頁、第142頁反面至第147頁反面、第171頁反面至第174頁、第182頁正反面、第184至18
7頁、第196至198頁;高雄地檢署102年少連偵字第133號影卷9,下稱影偵一卷,第21至31頁、第133至138頁、第168至176頁、第232至238頁、第274至275頁背面、第277至278頁背面、第280至281頁背面、第283至284頁背面、第308至315頁、第356至358頁;高雄地檢署10
2年少連偵字第133號影卷8,下稱影偵二卷,第86至91頁、第99至100頁;高雄地檢署102年少連偵字第133號影卷
7,下稱影偵三卷,第508頁反面至第510頁反面、第536頁反面至第538頁反面、第539頁反面;高雄地檢署102年少連偵字第133號影卷6,下稱影偵四卷,第247至251頁:高雄地檢署102年少連偵字第133號影卷5,下稱影偵五卷,第369至370頁、第372至374頁反面、第429至430頁;高雄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21字第10272344700號卷,下稱警A卷,第2至4頁背面、第7至9頁、第14至15頁背面;高雄地檢署102年偵字第9515號影卷,下稱影偵A卷,第28至30頁、第34頁反面至第36頁、第41頁反面至第43頁、第45至47頁、第87至90頁、第91至92頁反面、第128至129頁、第144至145頁、第170至171頁、第182頁反面至第18
3頁反面、第185頁反面、第186頁反面、第196頁反面至第200頁;原審訴字卷二第54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第63-2至63-13頁、第63-14至63-27頁反面、第63-29頁反面至第63-31頁反面、第63-39至63-40頁反面、第63-44頁),並經證人即人頭帳戶提供(申辦)者蔡 宗穎 、王 瀚陽 、 鄭詠隆 、 鄭智豪 、 陳孝威 、 蔡麗娟 、 詹宏仁 、 伍德 諭、 蕭仲偉 、 陳能一 、張 凱智 、 蔡兩展 、 梁美蘭 、 王懷 葦、林 阿靠 、 黃玉琳 、 陳長順 、 徐紫文 、 曾雅婷 、 陳冠 男、 林正樹 、 莊智翔 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無訛(見警一卷第220至221頁、第22
7頁及其反面、第262頁反面至第264頁反面;高雄市刑大高市警刑大偵四字第10272132200號卷2,下稱警二卷,第
2至3頁、第4頁反面至第6頁、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第65頁反面至第66頁反面、第72頁反面至第74頁、第93頁反面至第95頁、第148至150頁、第162頁反面至第164頁反面、第182頁反面至第183頁、第207頁反面至第209頁反面、第229頁反面至第231頁反面;影偵二卷第4至8頁、第11至12頁、第49至50頁、第59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第75至76頁;影偵三卷第508頁反面、第536頁反面至第537頁、第539頁正反面;影偵四卷第246、247、250頁;警A卷第27頁正反面、第31頁正反面、第33頁正反面;高雄地檢署
102年偵字第24318號影卷,下稱影偵B卷,第73頁反面至第77頁、第83頁、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第112頁正反面、第117頁反面至第118頁),復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證詞及相關書證在卷可佐,且有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物品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詐欺罪章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該次修正後,除將刑法第339條之罰金刑部分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外,並增訂刑法第
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㈠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㈡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㈢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論罪:㈠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49所示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48、50至55所示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一編號49所示部分,因卷內無告訴人 吳淑媛 匯款至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紀錄,亦無證據證明有詐騙集團成員自同附表一編號49所示曾雅婷人頭帳戶領款,取得告訴人吳淑媛所匯款項而既遂,故此部分應論以未遂犯,是以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成立詐欺取財既遂罪,並在106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之提領人欄記載:「蔡宗文於102年3月15日持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其他款項」等語,均有誤會。另被告與「小胖」、「孫仔」、「年輕人」、「東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被害人之行為,與各該編號共同正犯欄所示行為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小胖」、「孫仔」、「年輕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如附表一編號43至55所示被害人之行為,與各該編號共同正犯欄所示行為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如附表一編號3、5、6、8、13、15、
16、22、23、26、28、29、32、33、34、41、42、46、51、55所示同一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多次匯款(或匯款並購買遊戲點數)部分,客觀上雖有數舉動,然各係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基於同一機會、方法,本於單一決意,對於同一被害人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應以一罪論。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5所示共5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就詐欺附表一編號1、49所示被害人部分之行為尚屬未
遂,犯罪情節較既遂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為成年人,且本案部分犯行與少年鍾○宇為共同正犯,故認該部分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上開規定係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欲依該規定加重被告之刑,自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共犯係兒童或少年一情有所認識。查鍾○宇於00年0月生,於其犯本案之罪時雖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然觀證人林宗衛於原審審理中具結所證:我負責招募在臺灣領款的車手,但不會跟被告講車手的年籍,且我當初不知道鍾○宇未滿18歲,也沒有跟被告講過鍾○宇未滿18歲,被告不會過問我找的車手是否適當,我也不會跟被告報告我找到哪些人等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55頁、第56頁背面)可知,指揮在臺車手鍾○宇之林宗衛未曾將鍾○宇之年籍告知被告,被告亦未主動了解,是卷內無證據證明斯時在大陸地區之被告曾與鍾○宇見面或接觸,因而尚不能認定被告對鍾○宇係未滿18歲少年一事有所認識,故無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責,附此敘明。
參、沒收:刑法有關沒收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庸比較新舊法。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認定顯有困難」係指可預期無法對不法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作出具體確認,或需要不合比例之時間與花費始能查明者。不法利得之估算,乃是藉由蓋然性之考量,決定行為人之獲利,在訴訟上並不採取嚴格證明原則,法院不受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在不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下,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為不法利得範圍與價額之估算。由於估算具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在估算基礎上,仍有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再者,共同正犯間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以實際所得之有無、多寡,為決定沒收有無及數額多少之憑據,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分係共同正犯林宗衛、
張庭瑋及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且供林宗衛、張庭瑋、蔡宗文、施正哲參與本案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聯繫使用等節,業據共犯林宗衛、張庭瑋、蔡宗文、施正哲於警詢中坦認在卷(見警一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影偵一卷第30頁、第
134至136頁,警A卷第2頁反面至第3頁、第4頁、第7頁反面至第8頁、第9頁正反面),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影偵二卷第93頁,影偵三卷第201至202頁),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各相關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各罪沒收之物詳附表三沒收欄所示)。
㈡查被告可獲得其經手處理部分之詐欺所得2%之報酬,且其將
款項匯至大陸地區時會從中賺取些許匯差,此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0頁反面至第121頁),惟卷內查無證據足認被告各次將本案詐欺所得匯至大陸地區之時間、當時匯率及其上繳予集團成員之確切金額為何,是無法認定被告確實有獲得其所稱匯差報酬,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未因本案犯行獲得匯差之利益,而在本案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除其自述分得經手之詐欺所得總金額2%之報酬外,尚有額外獲取其他不法利益之證據,自應以被告所陳上述比例作為計算犯罪所得之依據(至本案詐欺所得屬於遊戲點數部分,因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獲得此部分利益或任何變得之物,應認被告就遊戲點數部分無犯罪所得),並詳述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計算情形如下:
⒈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16、18至42所示部分(附表一編號1
、17所示部分,因被害人未匯款或匯入款項未遭提領而無犯罪所得問題):
此部分犯行之車手頭林宗衛係將詐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及報酬後之餘款,依被告、「東哥」指示匯入陳週文申辦之甲帳戶、陳混銘申辦之乙帳戶,或以現金方式交給陳混銘,其中被告指示部分(亦即被告經手處理部分)係匯入甲帳戶中等節,業經認定如前;又自102年3月4日起至同年4月8日止存入甲帳戶之款項均係林宗衛匯入之贓款(得認定與本案有關款項應為102年3月7日起至同年4月
8日止所存入者),且自102年3月至同年5月底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乙帳戶之款項亦屬詐欺贓款一情,業據證人林宗衛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影偵五卷第429至430頁),且有甲、乙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分存卷可查(見影偵五卷第419至421、425頁)。再者,因卷內無證據可明確區分上述各筆詐欺所得經林宗衛匯至何帳戶,則被告為上述犯行之確切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之;本院酌以被告與「東哥」均負責指揮車手頭林宗衛領款,是被告與「東哥」之犯罪地位相當,且甲、乙帳戶於102年3月7日至同年4月8日間均有數筆林宗衛匯入款項之紀錄,認就被害人匯款時間落在102年3月7日至同年4月8日間者(即附表一編號2至13、37、38所示部分),採取各次詐欺所得總金額(不含遊戲點數金額)乘以2%後之一半作為被告犯罪所得之方式估算(小數點後數字不計入),並就被告以上開方式估算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至13、37、38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詳細金額見附表三編號2至13、37、38沒收欄所示),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各該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因此部分犯罪所得為流通貨幣,無不宜執行沒收情形,且犯罪所得數額確定,亦無確認價額必要)。至附表一編號14至16、18至36、39至42所示部分,因甲帳戶內已無存入本案詐欺款項之紀錄,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被告此部分無實際犯罪所得。
⒉附表一編號43至48、50至55所示部分(附表一編號49所示
部分,因卷內無被害人匯款成功之資料,故無犯罪所得問題):
此部分犯行之車手蔡宗文、施正哲係依被告指示提領詐欺所得,並於扣除其等報酬後,依被告指示將餘款交予徐子晴或不知情之陳週文,再由徐子晴依被告指示將贓款匯入被告所指定帳戶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故依附表一編號43至48、50至55所示部分各次詐欺所得總金額2%計算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其中附表一編號51所示部分因車手蔡宗文僅提領29,984元,被告此次實際犯罪所得亦以此金額作為計算基準),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各該相關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因此部分犯罪所得為流通貨幣,無不宜執行沒收情形,且犯罪所得數額確定,亦無確認價額必要)。
㈢末查本案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內既有事證,均難認與本案各
犯行間具有何直接關聯,皆無諭知沒收必要。又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9款已刪除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而將該項規定移至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無庸再於被告所定應執行刑項下再次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55所示部分,被害人 蘇修 賢受詐騙後匯入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款項,除了本院認定之2筆(29,989元、29,987元)外,尚包含1筆金額為69,999元之款項,惟觀諸卷附被害人 蘇修賢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上述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45頁背面、第89頁及其背面),僅見被害人遭詐騙後將29,989元、29,987元匯至上述帳戶,而無證據認為被害人另有匯款69,999元,故無法證明被告尚有詐得被害人蘇修賢69,999元之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如附表一編號55論罪科刑部分應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就該部分另為無罪諭知。
伍、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高雄地檢署106年偵緝字第291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至16、18至23所示部分)另以:被告與「小胖」、「孫仔」、「年輕人」、「東哥」、林宗衛、吳宇田、張庭瑋、顏辰達、徐子晴、陳混銘、少年鍾○宇、蔡宗文、施正哲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手法,向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再由集團成員蔡宗文、施正哲提款,並旋即由徐子晴本人前往或由徐子晴指示不知情之陳週文至約定地點,向蔡宗文、施正哲收取詐欺得手之現金(事先經蔡宗文、施正哲扣除提領款項5%佣金)後,再依被告指示轉匯至其餘不詳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公訴意旨起訴之事實(同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至10之事實),曾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偵字第25221號、103年偵字第5791號、第10174號、第11134號),經原審審理後,認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而以106年易緝字第11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並經本院於106年12月5日以106年上易字第684號判決將原判決定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其餘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即本院106年上易字第684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6、8、9、11、28、
30、31、32、36、37所示被害人 張世杰 、 朱宏仁 、 林哲志 、 張旭堂 、 周夢千 、 李珍儀 、 吳懿祈 、 張竣維 、 張富翔 、 梁偉安 之部分,見本院上易字第258號卷第141頁至第145頁反面),此有相關起訴書、原審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公訴意旨關於被告犯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行為部分,與前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部分均屬一致而為同一案件。因此,被告被訴如附表五編號
1至10所示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檢察官復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陸、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認附表一編號1至55部分被告之罪證均屬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論罪,並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循正當途徑賺錢,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及其分工之內容,犯罪結果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秩序及社會治安,使被害人蒙受損失,惡性非輕。又考量被告係在大陸指揮在臺之林宗衛、蔡宗文、施正哲等人提領款項,犯罪地位較車手及車手頭為高,以及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而謀求和解,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情,並兼衡被告行為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55所示被害人造成之財產損害程度,暨被告於法院審理中自承之學歷程度及經濟狀況(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21頁背面至第122頁)等一切情狀,依前開法律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另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審酌被告犯罪時間尚屬集中(102年3月至同年5月間),犯罪手法類似,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並敘明被告個人之犯罪所得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二、被告上訴意旨雖稱被告所為另案其他61次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以106年上易字第684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而原審對本件之被告55次詐欺取財犯行,卻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8年6月,相較之下,本件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本件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既遂部分之犯罪所得合計為3,461,622元;而本院106年上易字第684號確定判決之被告所屬詐騙集團犯罪所得總額則為2,488,521元,此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上易字第258號卷第141頁),因此本件被告雖僅犯55罪,較前揭確定判決之61罪為少,但因合計犯罪所得金額較高(高約97萬元),對社會治安危害及使被害人受損之程度亦較大,故合併定較高之執行刑,且僅高10月,當屬合理,被告以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已經另案判決確定部分,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於法亦無不合。被告對自己有利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尚非合法,且其就此部分之上訴亦未附具體上訴理由,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佳穎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帳戶/購買│匯款/購│共同正犯││號││││購買遊戲點│遊戲點數地點│買遊戲點│││││││數時間││數金額(│││││││││新臺幣)││├─┼───┼────┼────────────┼─────┼───────┼────┼────┤│1│ 常美華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尚未匯款│黃玉琳之中華郵│常美華尚│吳宇田、││││月1日下│電常美華,佯稱係其女兒,││政楊梅秀才郵局│未匯入左│林宗衛││││午2 時許 │要求其匯款10萬元進入右列││帳號0000000000│列款項即│││││(起訴書│帳戶內 云云 ││7807號帳戶│發現遭騙│││││誤為同年││││而未匯款│││││月2日某│││││││││時,應予│││││││││更正)││││││├─┼───┼────┼────────────┼─────┼───────┼────┼────┤│2│ 李承 勳│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蔡宗穎 申辦之台│14,567元│林宗衛、││││月7日下│電 李承勳 ,佯稱其先前拍賣│7日下午5│北富邦商業銀行││張庭瑋、││││午4時50│交易因會計疏失變成12期自│時26分許│帳號000-000000││陳混銘、││││分許│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110614號帳戶││徐子晴│││││機以更改設定云云│││││├─┼───┼────┼────────────┼─────┼───────┼────┼────┤│3│張志豪│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蔡宗穎申辦之台│22,022元│林宗衛、│││(提出│月7日下│電張志豪,佯稱其先前拍賣│7日下午4│北富邦商業銀行││張庭瑋、│││告訴)│午4時30│交易因員工疏失變成12期自│時58分許│帳號000-000000││陳混銘、││││分許│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110614號帳戶├────┤徐子晴│││││機以更改設定云云│102年3月││15,883元│││││││7日下午5│││││││││時58分許││││││││├─────┼───────┼────┼────┤│││││102年3月│在斗六市○○路│17,000元│││││││7日晚上7│統一超商內購買││││││││時20分許│遊戲點數│││├─┼───┼────┼────────────┼─────┼───────┼────┼────┤│4│ 王鵬程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蔡宗穎申辦之台│11,000元│林宗衛、│││(提出│月7日下│電王鵬程,佯稱要販賣物品│7日下午6│北富邦商業銀行││陳混銘、│││告訴)│午4時許│予其,要求其匯款云云│時38分許│帳號000-000000││徐子晴│││││││110614號帳戶│││├─┼───┼────┼────────────┼─────┼───────┼────┼────┤│5│ 張偉昕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王瀚陽 申辦之合│29,999元│林宗衛、│││(提出│月23日下│電張偉昕,佯稱其先前網路│23日下午5│作金庫 忠孝 分行││張庭瑋、│││告訴)│午3時35│買賣交易因店家疏失變成12│時3分許│帳號000-000000││陳混銘、││││分許│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0000000號帳戶││徐子晴│││││機以更改設定云云├─────┼───────┼────┼────┤│││││102年3月│在臺北市大安區│15,000元│││││││23日下午5│安和路二段與臨││││││││時24分許│江街口之統一超│││││││││商內購買遊戲點│││││││││數│││├─┼───┼────┼────────────┼─────┼───────┼────┼────┤│6│葉輪│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合│115,000│林宗衛、│││(提出│月22日下│電葉輪,佯稱係其女兒,因│22日下午1│作金庫忠孝分行│元│張庭瑋、│││告訴)│午1時30│買賣股票不夠錢需要其匯款│時36分許│帳號000-000000││綽號「喇││││分許│云云││0000000號帳戶││叭」之男│││││├─────┼───────┼────┤子、陳混││││││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中│120,000│銘、徐子││││││22日下午2│國信託商業銀行│元│晴││││││時許│仁愛分行帳號82│││││││││0-000000000000│││││││││號帳戶│││├─┼───┼────┼────────────┼─────┼───────┼────┼────┤│7│ 林宜叡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板│27,123元│林宗衛、│││(提出│月22日下│電林宜叡,佯稱其先前網路│22日下午某│信商業銀行帳號││陳混銘、│││告訴)│午某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許│000-0000000000││徐子晴│││││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5545號帳戶│││││││云│││││├─┼───┼────┼────────────┼─────┼───────┼────┼────┤│8│ 曾琬真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板│16,123元│林宗衛、│││(提出│月22日下│電曾琬真,佯稱其先前購物│22日下午6│信商業銀行帳號││張庭瑋、│││告訴)│午5時45│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示操│時40分許│000-0000000000││陳混銘、││││分許│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云├─────┤5545號帳戶├────┤徐子晴││││││102年3月││10,751元│││││││22日下午6│││││││││時42分許││││├─┼───┼────┼────────────┼─────┼───────┼────┼────┤│9│ 蔡文田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板│11,764元│林宗衛、│││(提出│月22日下│電蔡文田,佯稱其先前網路│22日下午7│信商業銀行帳號││張庭瑋、│││告訴)│午6時24│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5分許│000-0000000000││陳混銘、││││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5545號帳戶││徐子晴│││││云│││││├─┼───┼────┼────────────┼─────┼───────┼────┼────┤│10│ 賴雪 珠│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王瀚陽申辦之中│100,000│林宗衛、││││月22日下│電 賴雪珠 ,佯稱係其大嫂,│22日下午2│國信託商業銀行│元│張庭瑋、││││午2時許│因買賣股票要向其借款10萬│時54分許│仁愛分行帳號82││陳混銘、│││││元云云││0-000000000000││徐子晴│││││││號帳戶│││├─┼───┼────┼────────────┼─────┼───────┼────┼────┤│11│ 陳玫鶯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林阿 靠申辦之安│30,000元│林宗衛、│││(提出│月25日下│電陳玫鶯,佯講其網路購買│26日下午6│泰商業銀行中和││張庭瑋、│││告訴)│午4時許│物品須付訂金云云│時19分許│分行帳號816-01││陳混銘、│││││││000000000000號││徐子晴│││││││帳戶│││├─┼───┼────┼────────────┼─────┼───────┼────┼────┤│12│ 陳美 蓮│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林阿靠 申辦之華│100,000│林宗衛、││││月26日下│電 陳美蓮 ,佯稱係其朋友,│26日下午1│泰商業銀行中和│元│張庭瑋、││││午1時許│要向其借款10萬元云云│時33分許│分行帳號102-22││陳混銘、│││││││00000000000號││徐子晴│││││││帳戶│││├─┼───┼────┼────────────┼─────┼───────┼────┼────┤│13│ 胡雅涵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鄭詠隆申辦之臺│29,988元│林宗衛、│││(提出│月6日晚│電胡雅涵,佯講其先前網路│6日晚上8│灣土地銀行 八德 ││張庭瑋、│││告訴)│上8時7│購物之訂單重複,須依指示│時42分許│分行帳戶帳號00││鍾○宇、││││分許│操作提款機以取消訂單云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號帳戶││徐子晴│││││├─────┼───────┼────┼────┤│││││102年4月│在新北市新莊區│82,000元│││││││6日晚上9│中榮街84號全家││││││││時36分、同│便利超商、新北││││││││日晚上10時│市○○區○○街││││││││12分│90號統一超商內│││││││││購買遊戲點數│││├─┼───┼────┼────────────┼─────┼───────┼────┼────┤│14│ 施秋鳳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孝威申辦之渣│16,905元│吳宇田、│││(提出│月14日下│電施秋鳳,佯稱其先前網路│14日下午7│打國際商業銀行││林宗衛、│││告訴)│午5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9分許│光復分行帳號05││張庭瑋、│││││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云││11號帳戶│││├─┼───┼────┼────────────┼─────┼───────┼────┼────┤│15│ 黃仁祺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孝威申辦之渣│23,456元│吳宇田、│││(提出│月14日下│電黃仁祺,佯稱其先前網路│14日下午6│打國際商業銀行││林宗衛、│││告訴)│午5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2分許│光復分行帳號05││張庭瑋、│││││示操作提款機以退款云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11號帳戶│││││││├─────┼───────┼────┼────┤│││││102年4月│在新北市樹林區│120,000│││││││14日晚上8│大安路統一超商│元│││││││時45分許、│新宇鈞店、新北││││││││同日晚上9│市○○區○○路││││││││時8分許│統一超商國瑞店│││││││││內購買遊戲點數│││├─┼───┼────┼────────────┼─────┼───────┼────┼────┤│16│ 許耿銘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孝威申辦之渣│29,989元│吳宇田、│││(提出│月14日下│電許耿銘,佯稱其先前網路│14日下午5│打國際商業銀行││林宗衛、│││告訴)│午5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59分許│光復分行帳號05││張庭瑋、│││││示操作提款機匯款云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11號帳戶││││││││├───────┼────┼────┤││││││在新竹市○○路│240,000││││││││430號統一超商│元││││││││內購買遊戲點數│││├─┼───┼────┼────────────┼─────┼───────┼────┼────┤│17│ 黃俊維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孝威之渣打國│20,123元│吳宇田、│││(提出│月14日下│電黃俊維,佯稱其先前網路│14日下午8│際商業銀行光復│(因帳戶│林宗衛│││告訴)│午7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3分許│分行帳號005200│列為警示││││││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號帳戶│,故未遭││││││云│││提領)││├─┼───┼────┼────────────┼─────┼───────┼────┼────┤│18│ 張育銓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孝威之渣打國│15,900元│吳宇田、│││(提出│月14日下│電張育銓,佯稱其先前網路│14日下午6│際商業銀行光復││林宗衛、│││告訴)│午6時10│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43分許│分行帳號005200││張庭瑋、││││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00000000號帳戶││陳混銘│├─┼───┼────┼────────────┼─────┼───────┼────┼────┤│19│ 連俊豪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蔡麗娟申辦之中│29,986元│林宗衛、│││(提出│月21日下│電連俊豪,佯稱其先前網路│21日下午5│華郵政股份有限││鍾○宇、│││告訴)│午5時30│購物因人員疏失變成12期自│時57分許│公司樹林 山佳郵 ││陳混銘││││分許│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局帳號000-0000│││││││機以更改設定云云││0000000000號帳│││││││││戶│││├─┼───┼────┼────────────┼─────┼───────┼────┼────┤│20│ 柯雅竹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蔡麗娟申辦之中│29,121元│林宗衛、│││(提出│月21日下│電柯雅竹,佯稱其先前網路│21日下午6│華郵政股份有限││張庭瑋、│││告訴)│午5時13│購物因人員疏失變成分期自│時19分許│公司 樹林山佳 郵││鍾○宇、││││分許│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局帳號000-0000││陳混銘│││││機以更改設定云云││0000000000號帳│││││││││戶│││├─┼───┼────┼────────────┼─────┼───────┼────┼────┤│21│ 楊蕎 安│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伍德諭 申辦之華│80,000元│吳宇田、││││月23日上│電 楊蕎安 ,佯稱係其弟媳婦│23日上午11│南商業銀行板橋││林宗衛、││││午10時30│且要向其借款云云│時許│分行帳號008-16││顏辰達、││││分許│││0000000000號帳││陳混銘│││││││戶│││├─┼───┼────┼────────────┼─────┼───────┼────┼────┤│22│紀元翔│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伍德諭申辦之彰│29,661元│吳宇田、│││(提出│月24日下│電紀元翔,佯稱其先前網路│24日下午6│化商業銀行光復││林宗衛、│││告訴)│午6時10│購物因人員疏失變成12期自│時24分許│分行帳號009-56││鍾○宇、││││分許│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000000000000號││陳混銘│││││機以更改設定云云││帳戶││││││││├───────┼────┼────┤││││││在臺北市信義區│5,000元││││││││吳興街284巷18│││││││││弄2號統一超商│││││││││內購買遊戲點數│││├─┼───┼────┼────────────┼─────┼───────┼────┼────┤│23│ 林仁安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伍德諭申辦之彰│29,123元│吳宇田、│││(提出│月23日下│電林仁安,佯稱其先前網路│24日下午6│化商業銀行光復││林宗衛、│││告訴)│午5時30│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3分許│分行帳號009-56││鍾○宇、││││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0號││陳混銘│││││云││帳戶││││││││├───────┼────┼────┤││││││在臺北市萬華區│4,000元││││││││寶興街統一超商│││││││││內購買遊戲點數│││├─┼───┼────┼────────────┼─────┼───────┼────┼────┤│24│ 林惠 珍│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蕭仲偉申辦之國│28,875元│吳宇田、││││月20日下│電 林惠珍 ,佯稱其先前網路│20日下午5│泰世華商業銀行││林宗衛、││││午4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1分許│北新竹分行帳號││陳混銘│││││示操作提款機云云││000-0000000000│││││││││64號帳戶│││├─┼───┼────┼────────────┼─────┼───────┼────┼────┤│25│ 李炘蓓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蕭仲偉申辦之國│6,450元│吳宇田、│││(提出│月20日下│電李炘蓓,佯稱其先前網路│20日下午5│泰世華商業銀行││林宗衛、│││告訴)│午3時17│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9分許│北新竹分行帳號││張庭瑋、││││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云││64號帳戶│││├─┼───┼────┼────────────┼─────┼───────┼────┼────┤│26│ 陳冠勳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蕭仲偉申辦之國│29,989元│吳宇田、││││月20日下│電陳冠勳,佯稱其先前網路│20日下午5│泰世華商業銀行││林宗衛、││││午4時45│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分許│北新竹分行帳號││張庭瑋、││││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00├────┤陳混銘│││││云│102年4月│64號帳戶│9,553元│││││││20日下午5│││││││││時14分許││││││││├─────┼───────┼────┼────┤│││││102年4月│在桃園縣中壢市│50,000元│││││││20日下午5│中北路200號(││││││││時38分許│中原大學)內之│││││││││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27│洪志弦│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能一申辦之玉│29,479元│林宗衛、│││(提出│月20日晚│電洪志弦,佯稱其先前網路│20日晚上8│山商業銀行樹林││張庭瑋、│││告訴)│上8時10│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35分許│分行帳號808-03││鍾○宇、││││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號││陳混銘│││││云││帳戶│││├─┼───┼────┼────────────┼─────┼───────┼────┼────┤│28│ 林芬錦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 張凱智 申辦之玉│100,000│林宗衛、│││(提出│月6日上│電林芬錦,佯稱係其妹妹,│8日下午1│山商業銀行新竹│元│張庭瑋、│││告訴)│午9時許│需要現金周轉,要向其借款│時許│分行帳號808-00││陳混銘│││││云云││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5月│梁美蘭申辦之中│100,000│吳宇田、││││││7日中午12│華郵政股份有限│元│林宗衛、││││││時許│公司台北北安郵││張庭瑋、│││││││局帳號000-0000││陳混銘│││││││0000000000號帳│││││││││戶│││├─┼───┼────┼────────────┼─────┼───────┼────┼────┤│29│ 孔維堂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梁美蘭申辦之中│29,989元│吳宇田、│││(提出│月8日晚│電孔維堂,佯稱其先前網路│8日晚上9│華郵政股份有限││林宗衛、│││告訴)│上8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5分│公司台北北安郵││張庭瑋、│││││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局帳號000-0000├────┤陳混銘│││││云│102年5月│0000000000號帳│40,125元│││││││8日晚上11│戶││││││││時5分││││├─┼───┼────┼────────────┼─────┼───────┼────┼────┤│30│ 林麗璇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梁美蘭申辦之台│30,000元│吳宇田、│││(提出│月8日上│電林麗璇,佯稱係其女兒,│8日中午12│北富邦銀行帳號││林宗衛、│││告訴)│午11時30│要向其借款云云│時1分許│000-0000000000││張庭瑋、││││分許│││43號帳戶││陳混銘│├─┼───┼────┼────────────┼─────┼───────┼────┼────┤│31│ 鄭至為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蔡昔憲 申辦之雲│10,123元│林宗衛、│││(提出│月16日晚│電鄭至為,佯稱其先前網路│16日晚上8│林縣四湖鄉農會││陳混銘│││告訴)│上7時32│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7分許│帳號000-000000││││││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號帳戶│││││││云│││││├─┼───┼────┼────────────┼─────┼───────┼────┼────┤│32│ 楊芷 函│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蔡昔憲申辦之雲│29,987元│林宗衛、││││月16日晚│電 楊芷函 ,佯稱其先前網路│16日晚上7│林縣四湖鄉農會││張庭瑋、││││上6時22│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29分許│帳號000-000000││陳混銘││││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云云├─────┤0000000號帳戶├────┤││││││102年4月││24,123元│││││││16日晚上7│││││││││時35分許││││├─┼───┼────┼────────────┼─────┼───────┼────┼────┤│33│ 陳淳昱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蔡怡容 申辦之雲│29,987元│林宗衛、│││(提出│月16日晚│電陳淳昱,佯稱其先前網路│16日晚上9│林縣四湖鄉農會││張庭瑋、│││告訴)│上8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2分許│帳號000-000000││陳混銘│││││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號帳戶│││││││云│├───────┼────┼────┤││││││在超商購買遊戲│61,000元││││││││點數│││├─┼───┼────┼────────────┼─────┼───────┼────┼────┤│34│ 曾玉屏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 王懷葦 申辦之玉│100,000│吳宇田、│││(提出│月27日中│電曾玉屏,佯稱係其專科同│27日中午1│山商業銀行城東│元│林宗衛、│││告訴)│午12時30│學且要向其借款云云│時10分許│分行帳號808-00││顏辰達、││││分許│││00000000000號││陳混銘│││││││帳戶│││││││├─────┼───────┼────┤││││││102年5月│王懷葦申辦之土│120,000│││││││27日下午2│地銀行三重分行│元│││││││時19分許│帳號000-000000│││││││││559401號帳戶│││├─┼───┼────┼────────────┼─────┼───────┼────┼────┤│35│ 李美玲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王懷葦申辦之華│50,000元│吳宇田、│││(提出│月28日中│電李美玲,佯稱係其朋友且│28日下午2│南商業銀行中壢││林宗衛、│││告訴)│午11時許│要向其借款云云│時許│分行帳號008-24││張庭瑋、│││││││0000000000號帳││陳混銘│││││││戶│││├─┼───┼────┼────────────┼─────┼───────┼────┼────┤│36│ 謝佳倫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王懷葦申辦之花│29,989元│吳宇田、│││(提出│月28日晚│電謝佳倫,佯稱其先前網路│28日晚上6│旗銀行復興分行││林宗衛、│││告訴)│上6時30│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40分許│帳號000-000000││張庭瑋、││││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云云││9511號帳戶││陳混銘│├─┼───┼────┼────────────┼─────┼───────┼────┼────┤│37│ 許仲亨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王飛龍 申辦之新│21,234元│林宗衛、│││(提出│月3日晚│電許仲亨,佯稱其先前網路│3日晚上6│光商業銀行 桃北 ││鍾○宇、│││告訴)│上6時14│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46分許│分行帳號103-10││陳混銘、││││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云云││00000000000號││徐子晴│││││││帳戶│││├─┼───┼────┼────────────┼─────┼───────┼────┼────┤│38│ 王百 聞│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王飛龍申辦之新│29,985元│林宗衛、││││月3日下│電 王百聞 ,佯稱其先前網路│3日晚上6│光商業銀行桃北││鍾○宇、││││午5時許│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許│分行帳號103-10││陳混銘、│││││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號││徐子晴│││││云││帳戶│││├─┼───┼────┼────────────┼─────┼───────┼────┼────┤│39│ 劉品澤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蔡承翰 申辦之臺│36,009元│林宗衛、│││(提出│月27日下│電劉品澤,佯稱其先前網路│27日下午4│灣銀行帳號004-││顏辰達、│││告訴)│午3時47│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50分許│000000000000號││陳混銘││││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帳戶│││││││云│││││├─┼───┼────┼────────────┼─────┼───────┼────┼────┤│40│ 陳美珠 │102年5│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5月│ 白國文 申辦之臺│80,000元│林宗衛、││││月2日上│電陳美珠,佯稱係其朋友且│2日午間12│灣銀行新竹分行││吳宇田、││││午10時30│要向其借款云云│時12分許│帳號000-000000││顏辰達、││││分許│││012565號帳戶││陳混銘│├─┼───┼────┼────────────┼─────┼───────┼────┼────┤│41│ 蔡易樺 │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 陳志達 申辦之國│29,983元│林宗衛、│││(提出│月21日下│電蔡易樺,佯稱其先前網路│21日下午5│泰世華商業銀行││吳宇田、│││告訴)│午4時許│購物因作業疏失變成12期自│時26分許│文德分行帳號01││張庭瑋、│││││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提款├─────┤0-000000000000├────┤陳混銘│││││機以更改設定云云│102年4月│號帳戶│29,983元│││││││21日下午5│││││││││時42分許││││├─┼───┼────┼────────────┼─────┼───────┼────┼────┤│42│ 林辰 宣│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陳志達申辦之台│27,123元│林宗衛、││││月22日晚│電 林辰宣 ,佯稱其先前網路│22日晚上8│北富邦商業銀行││吳宇田、││││上7時30│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8分許│金城分行帳號01││陳混銘││││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0-000000000000├────┤│││││云│102年4月│號帳戶│5,998元│││││││22日晚上8│││││││││時13分許││││├─┼───┼────┼────────────┼─────┼───────┼────┼────┤│43│ 凃雅珮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陳長順申辦之第│17,998元│蔡宗文(│││(提出│月12日下│電凃雅珮,佯稱係PCHOME客│12日晚上7│一商業銀行中壢││提款者)│││告訴)│午4時41│服人員,因會計人員將帳目│時36分│分行帳號007-28││、施正哲││││分許│弄錯,要求其依指示操作提││000000000號帳│││││││款機以取消云云││戶│││├─┼───┼────┼────────────┼─────┼───────┼────┼────┤│44│ 張瑋芩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陳長順申辦之第│29,980元│蔡宗文(│││(提出│月12日下│電張瑋芩,佯稱其先前網路│12日下午6│一商業銀行中壢││提款者)│││告訴)│午6時15│購物付款方式有誤,須依指│時15分後某│分行帳號007-28││、施正哲││││分許│示操作提款機以更改設定云│時許│000000000號帳│││││││云││戶│││├─┼───┼────┼────────────┼─────┼───────┼────┼────┤│45│ 陳惠津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陳長順申辦之第│27,234元│蔡宗文(│││(提出│月12日下│電陳惠津,佯稱其先前網路│12日晚上8│一商業銀行中壢││提款者)│││告訴)│午5時25│購物因人員作業疏失,誤將│時4分許│分行帳號007-28││、施正哲││││分許│付款方式設成分期付款,須││000000000號帳│││││││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分││戶│││││││期付款云云│││││├─┼───┼────┼────────────┼─────┼───────┼────┼────┤│46│ 姚虔 誠│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徐紫文申辦之中│125,000│蔡宗文(││││月13日上│電 姚虔誠 ,佯稱係其外孫女│13日上午10│華郵政股份有限│元│提款者)││││午10時許│ 黃歆霖 ,因買賣股票向友人│時45分許│公司高雄仁武郵││、施正哲│││││借款而友人需要用錢,現無││局帳號000-0000││(提款者│││││錢償還,請其先匯款予該友││0000000000號帳││)│││││人云云││戶│││││││├─────┼───────┼────┤││││││102年3月│ 徐妤萱 之中華郵│100,000│││││││14日某時許│政股份有限公司│元││││││││岡山和平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4306號帳戶│││││││├─────┼───────┼────┤││││││102年3月│徐妤萱之中國信│150,000│││││││14日某時許│託商業銀行五甲│元││││││││分行帳號230540│││││││││000000號帳戶│││├─┼───┼────┼────────────┼─────┼───────┼────┼────┤│47│ 林志 豪│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在│102年3月│曾雅婷之中華郵│10,000元│蔡宗文(││││月16日下│奇摩拍賣網刊登販售按摩器│16日下午5│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款者)││││午2時前│之不實訊息,致 林志豪 瀏覽│時35分許│楠梓翠屏郵局帳││、施正哲││││某時許│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0││號000000000000│││││││2年3月16日下午2時許下││31號帳戶│││││││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48│ 曾盈瑋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曾雅婷之中華郵│29,980元│蔡宗文(│││(提出│月16日下│電曾盈瑋,佯稱係PCHOME客│16日下午3│政楠梓翠屏郵局││提款者)│││告訴)│午3時30│服人員、華南銀行服務專員│時30分許│帳號0000000000││、施正哲││││分許│,因曾盈瑋先前購物轉帳錯││9931號帳戶│││││││誤,要協助其將帳務紀錄消│││││││││除後再轉帳云云│││││├─┼───┼────┼────────────┼─────┼───────┼────┼────┤│49│吳淑媛│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在│卷內無吳淑│曾雅婷之 華南商 │11,000元│無證據證│││(提出│月16日下│奇摩拍賣網刊登販售演唱會│媛匯入成功│業銀行南崁分行││明有人自│││告訴)│午4時20│門票之不實訊息,致吳淑媛│之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左開帳戶││││分前某時│瀏覽訊息後陷於錯誤,於左│資料│18號帳戶││領款││││許│列日期下午4時20分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50│ 曾清松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蔡芝蓁 申辦之中│13,998元│蔡宗文(│││(提出│月18日下│電曾清松,佯稱係露天拍賣│18日下午6│華郵政股份有限│(起訴書│提款者)│││告訴)│午5時53│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時30分許│公司龍潭中興郵│誤載為14│、施正哲││││分許│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局帳號000-0000│,013元,││││││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000000000號帳│應予更正││││││設定云云││戶│)││├─┼───┼────┼────────────┼─────┼───────┼────┼────┤│51│ 邱淯崧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⑴蔡芝蓁之聯邦│⑴29,984│蔡宗文(│││(提出│月18日下│電邱淯崧,佯稱其網路帳管│18日下午6│銀行帳號08750│元(起訴│提款者,│││告訴)│午5時33│資料錯誤須更正、因其操作│時8分許│0000000號帳戶│書誤載為│僅提⑴部││││分許│錯誤造成帳款轉出而須再操│││29,999元│分之金錢│││││作1次云云│││,應予更│)、施正││││││││正)│哲│││││├─────┼───────┼────┤││││││102年3月│(2)蔡芝蓁之│2)35,138│││││││18日下午6│板橋信用合作社│元│││││││時19分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2│ 涂淑惠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蔡芝蓁申辦之聯│29,989元│蔡宗文(│││(提出│月18日下│電涂淑惠,佯稱其先前奇摩│18日晚上7│邦銀行帳號803-││提款者)│││告訴)│午5時14│拍賣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因│時6分許│000000000000號││、施正哲││││分許│員工疏失而誤設為分期付款││帳戶│││││││,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設定云云│││││├─┼───┼────┼────────────┼─────┼───────┼────┼────┤│53│ 林阿金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 陳冠男 申辦之華│100,000│蔡宗文(││││月22日上│電林阿金,佯稱係其女兒,│22日上午11│南商業銀行斗六│元│提款者)││││午11時20│有要事要求其匯款云云│時48分許│分行帳號008-54││、施正哲││││分許│││0000000000號帳│││││││││戶│││├─┼───┼────┼────────────┼─────┼───────┼────┼────┤│54│ 顏春梅 │102年3│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3月│林正樹申辦之臺│100,000│蔡宗文、│││(提出│月26日下│電顏春梅,佯稱係其姪女吳│26日下午3│灣銀行中和分行│元│施正哲(│││告訴)│午2時50│ 貞慧 ,因有急用要求其匯款│時18分許│帳號000-000000││提款者)││││分許│云云││024479號帳戶│││├─┼───┼────┼────────────┼─────┼───────┼────┼────┤│55│蘇修賢│102年4│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致│102年4月│莊智翔之中華郵│29,989元│蔡宗文、││││月1日晚│電蘇修賢,佯稱其先前網路│1日晚上9│政股份有限公司││施正哲(││││上8時2│購物所使用信用卡遭廠商誤│時52分許│新莊中港郵局帳││提款者)││││分許│植12次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號000000000000├────┤│││││提款機以取消扣款云云│102年4月│10號帳戶│29,987元│││││││1日晚上10│││││││││時3分許││││└─┴───┴────┴────────────┴─────┴───────┴────┴────┘附表二:
┌─┬──────┬──────────────────────────────────────┐│編│犯罪事實│證據出處││號│││├─┼──────┼──────────────────────────────────────┤│1│附表一編號1│①證人常美華警詢證述(見影偵一卷第266至267頁)│││常美華遭詐騙││││之事實││├─┼──────┼──────────────────────────────────────┤│2│附表一編號2│①證人李承勳警詢證述(見警一卷第237頁背面至第238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李承勳遭詐騙│細表(見警一卷第241頁)③蔡宗穎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之事實│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34至236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0頁背面)│││││├─┼──────┼──────────────────────────────────────┤│3│附表一編號3│①證人張志豪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一卷第243至244頁,影偵三卷第509)②第一銀│││張志豪遭詐騙│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一卷第247頁背面)③遊戲點數購買單據5張│││之事實│(見警一卷第248頁及其背面)④蔡宗穎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34至236頁背面)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警一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4│附表一編號4│①證人王鵬程警詢證述(見警一卷第250至251、253頁)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王鵬程遭詐騙│明細表(見警一卷第253頁背面)③王鵬程之存摺內頁影本(見警一卷第254頁)④蔡│││之事實│宗穎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34至236頁背面)│├─┼──────┼──────────────────────────────────────┤│5│附表一編號5│①證人張偉昕警詢證述(見警一卷第279頁背面至第280頁)②遊戲點數購買單據3張│││張偉昕遭詐騙│(見警一卷第281頁)③發票1張(見警一卷第281頁背面)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之事實│細表2張(見警一卷第281頁背面)⑤王瀚陽之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3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67頁背面至第268頁)⑥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54頁)│├─┼──────┼──────────────────────────────────────┤│6│附表一編號6│①證人葉輪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一卷第286頁及其背面,影偵三卷第538頁)②中國│││葉輪遭詐騙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見警一卷第288頁)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警一卷第288│││事實│頁背面)④王瀚陽之合作金庫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67頁背面至第268頁)⑤王瀚陽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71頁背面至第272頁││││背面)⑥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53頁背面)│├─┼──────┼──────────────────────────────────────┤│7│附表一編號7│①證人林宜叡偵訊證述(見影偵三卷第53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宜叡遭詐騙│(見警一卷第301頁及其背面)③王瀚陽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之事實│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68頁背面至第270頁背面)│├─┼──────┼──────────────────────────────────────┤│8│附表一編號8│①證人曾琬真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一卷第309頁、第310頁及其背面,影偵三卷第53│││曾琬真遭詐騙│8頁背面)②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一卷第309頁背面)③王│││之事實│瀚陽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68頁背面至第270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3頁)│├─┼──────┼──────────────────────────────────────┤│9│附表一編號9│①證人蔡文田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一卷第312頁背面、第314頁背面,影偵三卷第53│││蔡文田遭詐騙│8頁背面)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317頁)③王瀚陽之板信商業銀│││之事實│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68頁背面至││││第270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3頁)│├─┼──────┼──────────────────────────────────────┤│10│附表一編號10│①證人賴雪珠警詢證述(見警一卷第321至322頁)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一卷第│││賴雪珠遭詐騙│322頁背面)③賴雪珠之存摺內頁影本(見警一卷第323頁)④王瀚陽之中國信託商業│││之事實│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271頁背││││面至第272頁背面)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63頁背面)│├─┼──────┼──────────────────────────────────────┤│11│附表一編號11│①證人陳玫鶯警詢證述(見影偵二卷第39頁及其背面)②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陳玫鶯遭詐騙│明細表(見影偵二卷第41頁)③陳玫鶯之存摺內頁影本(見影偵二卷第41頁背面)④林│││之事實│阿靠之安泰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帳││││戶提存明細(見影偵二卷第34頁背面至第36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原審訴字卷││││一第63-50頁)│├─┼──────┼──────────────────────────────────────┤│12│附表一編號12│①林阿靠之華泰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資料(見影偵二│││陳美蓮遭詐騙│卷第31頁背面)②證人陳美蓮於警詢中之供述、報案資料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原│││之事實│審訴字卷二第第24至35頁)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本院訴字卷一第63-51頁)│├─┼──────┼──────────────────────────────────────┤│13│附表一編號13│①證人胡雅涵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13至14頁)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胡雅涵遭詐騙│見警二卷第19頁)③胡雅涵之存摺內頁影本(見警二卷第18頁)④遊戲點數購買單據(│││之事實│見警二卷第21頁背面至第24頁)⑤發票3張(見警二卷第21頁)⑥鄭詠隆之臺灣土地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69頁)⑦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67頁)│├─┼──────┼──────────────────────────────────────┤│14│附表一編號14│①證人施秋鳳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背面,影偵三卷第509頁│││施秋鳳遭詐騙│)②施秋鳳之存摺內頁影本(見警二卷第43頁)③陳孝威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之事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5頁)│├─┼──────┼──────────────────────────────────────┤│15│附表一編號15│①證人黃仁祺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影偵三卷第509頁背面│││黃仁祺遭詐騙│)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47頁背面)③遊戲點數購買單據(見警二│││之事實│卷第48至49頁)④陳孝威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背面)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4頁背面)│├─┼──────┼──────────────────────────────────────┤│16│附表一編號16│①證人許耿銘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50頁背面至第51頁,影偵三卷第509頁背│││許耿銘遭詐騙│面)②陳孝威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之事實│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4頁)│├─┼──────┼──────────────────────────────────────┤│17│附表一編號17│①證人黃俊維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55至56頁)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黃俊維遭詐騙│警二卷第58頁)③陳孝威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之事實│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背面)│├─┼──────┼──────────────────────────────────────┤│18│附表一編號18│①證人張育銓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60至61頁,影偵三卷第509頁背面至第510│││張育銓遭詐騙│頁)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64頁)③陳孝威之渣打國際商業銀│││之事實│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3頁背面││││)│├─┼──────┼──────────────────────────────────────┤│19│附表一編號19│①證人連俊豪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82頁背面至第84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連俊豪遭詐騙│(見警二卷第85頁背面)③蔡麗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山佳郵局帳號:031183│││之事實│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第71頁及其背面)│├─┼──────┼──────────────────────────────────────┤│20│附表一編號20│①證人柯雅竹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88頁及其背面)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柯雅竹遭詐騙│(見警二卷第91頁)③蔡麗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山佳郵局帳號:0000000000│││之事實│4949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第71頁及其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5頁背面)│├─┼──────┼──────────────────────────────────────┤│21│附表一編號21│①證人楊蕎安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106頁背面至第107頁)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楊蕎安遭詐騙│書(見警二卷第104頁)③伍德諭之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02頁背面,警一卷第71頁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71頁)│├─┼──────┼──────────────────────────────────────┤│22│附表一編號22│①證人紀元翔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109頁背面,影偵四卷第247至248頁)②│││紀元翔遭詐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09頁)③遊戲點數購買單據(見警二卷│││之事實│第109頁)④伍德諭之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6頁背││││面)│├─┼──────┼──────────────────────────────────────┤│23│附表一編號23│①證人林仁安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113頁及其背面,影偵四卷第248頁)②大│││林仁安遭詐騙│台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15頁)③購買遊戲點數之發票1張(見│││之事實│警二卷第116頁)④伍德諭之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6頁)│├─┼──────┼──────────────────────────────────────┤│24│附表一編號24│①證人林惠珍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132至133頁)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惠珍遭詐騙│(見警二卷第135頁)③蕭仲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事實│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0頁)│├─┼──────┼──────────────────────────────────────┤│25│附表一編號25│①證人李炘蓓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137頁背面、第138頁背面,影偵四卷第25│││李炘蓓遭詐騙│1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39頁背面)③李炘蓓之存摺內頁│││之事實│影本(見警二卷第140頁)④蕭仲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64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0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32頁)│├─┼──────┼──────────────────────────────────────┤│26│附表一編號26│①證人陳冠勳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141頁背面至第142頁)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陳冠勳遭詐騙│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46頁背面)③遊戲點數購買單據(見警二卷第145至│││之事實│146頁)④蕭仲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0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31頁背面、第46頁背面)│├─┼──────┼──────────────────────────────────────┤│27│附表一編號27│①證人洪志弦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159頁及其背面)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洪志弦遭詐騙│表(見警二卷第160-1頁)③陳能一之玉山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事實│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53、157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7頁及其背面)│├─┼──────┼──────────────────────────────────────┤│28│附表一編號28│①證人林芬錦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177頁及其背面,影偵四卷第248至249頁│││林芬錦遭詐騙│)②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見警二卷第178頁背面)③張凱智│││之事實│之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73頁背面至第174頁)④梁美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211、212││││頁,警一卷第61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40頁、第60頁背面)│├─┼──────┼──────────────────────────────────────┤│29│附表一編號29│①證人孔維堂警詢、偵訊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216│││孔維堂遭詐騙│頁背面至第217頁,影偵四卷第248頁)②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之事實│第219頁)③梁美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211、212頁,警一卷第61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8頁)│├─┼──────┼──────────────────────────────────────┤│30│附表一編號30│①證人林麗璇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24至225頁,影偵四卷第249頁)②合作│││林麗璇遭詐騙│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見警二卷第226頁背面)③梁美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之事實│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資料(見影偵四卷第60至61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59頁背面)│├─┼──────┼──────────────────────────────────────┤│31│附表一編號31│①證人鄭至為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195頁背面至第196頁,影偵四卷第249頁│││鄭至為遭詐騙│)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198頁背面)③蔡昔憲之雲林縣四湖│││之事實│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32│附表一編號32│①證人楊芷函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200頁及其背面、第203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楊芷函遭詐騙│易明細表2張(見警二卷第202頁)③蔡昔憲之雲林縣四湖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之事實│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74頁背面)│├─┼──────┼──────────────────────────────────────┤│33│附表一編號33│①證人陳淳昱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06頁及其背面,影偵四卷第249至250頁│││陳淳昱遭詐騙│)②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見警二卷第205頁背面)③蔡怡容之雲林縣四湖│││之事實│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77頁)│├─┼──────┼──────────────────────────────────────┤│34│附表一編號34│①證人曾玉屏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49頁背面至第250頁背面,影偵三卷第537│││曾玉屏遭詐騙│頁背面)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張(見警二卷第252頁背面)③王懷葦之玉山商業銀│││之事實│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241至242頁)④王懷││││葦之土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243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9頁)│├─┼──────┼──────────────────────────────────────┤│35│附表一編號35│①證人李美玲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54頁背面至第255頁,影偵三卷第537頁│││李美玲遭詐騙│背面)②玉山銀行匯款回條(見影偵三卷第557頁)③王懷葦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事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一卷第70頁及││││其背面)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69頁背面)│├─┼──────┼──────────────────────────────────────┤│36│附表一編號36│①證人謝佳倫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58頁背面至第259頁背面,影偵三卷第53│││謝佳倫遭詐騙│7頁背面至第538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262頁)③王懷葦之│││之事實│花旗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245至24││││6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29頁背面)│├─┼──────┼──────────────────────────────────────┤│37│附表一編號37│①證人許仲亨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290頁及其背面,影偵五卷第369頁)②中│││許仲亨遭詐騙│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292頁背面)③王飛龍之新光商業銀行桃北│││之事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286頁背面至第287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48頁)│├─┼──────┼──────────────────────────────────────┤│38│附表一編號38│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294頁及其背面)②王飛龍之新光│││王百聞遭詐騙│商業銀行桃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二卷第286頁背面至第│││之事實│287頁)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47頁背面)│├─┼──────┼──────────────────────────────────────┤│39│附表一編號39│①證人劉品澤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312至313頁,影偵五卷第369頁背面)②│││劉品澤遭詐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二卷第313頁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之事實│警一卷第72頁背面)│├─┼──────┼──────────────────────────────────────┤│40│附表一編號40│①證人陳美珠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321頁背面至第322頁背面,影偵五卷第36│││陳美珠遭詐騙│9頁背面)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二卷第323頁背面)③白國文之臺灣銀行新竹│││之事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及開戶資料(見警二卷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④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31頁)│├─┼──────┼──────────────────────────────────────┤│41│附表一編號41│①證人蔡易樺警詢證述(見警二卷第338至339頁背面)②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蔡易樺遭詐騙│易明細單(見警二卷第342頁背面)③陳志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德分行帳號:2295│││之事實│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警二卷第335頁背面至第3││││37頁)│├─┼──────┼──────────────────────────────────────┤│42│附表一編號42│①證人林辰宣警詢、偵訊證述(見警二卷第352頁背面至第353頁背面、影偵五卷第37│││林辰宣遭詐騙│0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見警二卷第354頁背面)③陳志達之台北富│││之事實│邦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見警一卷第102至103頁)│├─┼──────┼──────────────────────────────────────┤│43│附表一編號43│①證人凃雅珮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77頁及其背面)②陳長順之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凃雅珮遭詐騙│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8頁背面至第99頁)③監│││之事實│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9頁背面)│├─┼──────┼──────────────────────────────────────┤│44│附表一編號44│①證人張瑋芩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②陳長順之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張瑋芩遭詐騙│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8頁背面至第99頁)│││之事實│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100頁)│├─┼──────┼──────────────────────────────────────┤│45│附表一編號45│①證人陳惠津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79頁及其背面)②陳長順之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陳惠津遭詐騙│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8頁背面至第99頁)③監│││之事實│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100頁)│├─┼──────┼──────────────────────────────────────┤│46│附表一編號46│①證人姚虔誠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81頁及其背面)②徐紫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姚虔誠遭詐騙│高雄仁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105頁及其│││之事實│背面)③徐妤萱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和平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103至104頁)④徐妤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自動化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101至││││102頁)⑤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102頁背面、第104頁背面、第106頁)│├─┼──────┼──────────────────────────────────────┤│47│附表一編號47│①證人林志豪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51頁及其背面)②曾雅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豪遭詐騙│楠梓翠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3頁及其│││之事實│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4頁)│├─┼──────┼──────────────────────────────────────┤│48│附表一編號48│①證人曾盈瑋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②曾雅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曾盈瑋遭詐騙│公司楠梓翠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3頁│││之事實│及其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4頁)│├─┼──────┼──────────────────────────────────────┤│49│附表一編號49│①證人吳淑媛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53頁及其背面)②曾雅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吳淑媛遭詐騙│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2頁)│││之事實││├─┼──────┼──────────────────────────────────────┤│50│附表一編號50│①證人曾清松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59頁背面至第60頁)②蔡芝蓁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曾清松遭詐騙│公司龍潭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6頁│││之事實│背面至第97頁)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7頁背面)│├─┼──────┼──────────────────────────────────────┤│51│附表一編號51│①證人邱淯崧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57至58頁)②蔡芝蓁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邱淯崧遭詐騙│71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之事實│拍畫面(見警A卷第96頁)│├─┼──────┼──────────────────────────────────────┤│52│附表一編號52│①證人涂淑惠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55頁及其背面)②蔡芝蓁之聯邦銀行帳號:087508│││涂淑惠遭詐騙│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背面)③監視錄影│││之事實│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6頁)│├─┼──────┼──────────────────────────────────────┤│53│附表一編號53│①證人林阿金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46頁背面至第47頁)②陳冠男之華南商業銀行斗六│││林阿金遭詐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91頁)③監視錄影器│││之事實│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1頁背面)│├─┼──────┼──────────────────────────────────────┤│54│附表一編號54│①證人顏春梅警詢證述(見警A卷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②林正樹之臺灣銀行中和分行│││顏春梅遭詐騙│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帳戶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86頁背面)③監視錄影器│││之事實│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87頁)│├─┼──────┼──────────────────────────────────────┤│55│附表一編號55│①證人蘇修賢警詢證述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A卷第44至46頁)│││蘇修賢遭詐騙│②莊智翔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資料、帳戶│││之事實│交易資料(見警A卷第89頁及其背面)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見警A卷第90頁)│└─┴──────┴──────────────────────────────────────┘附表三:
┌─┬────────┬─────────────┬──────────────────────┐│編│犯罪事實│被告所處之罪刑│沒收││號││││├─┼────────┼─────────────┼──────────────────────┤│1│附表一編號1常美│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華遭詐騙之事實│,處有期徒刑柒月。││├─┼────────┼─────────────┼──────────────────────┤│2│附表一編號2李承│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勳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3│附表一編號3張志│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豪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附表一編號4王鵬│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程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附表一編號5張偉│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昕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6│附表一編號6葉輪│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遭詐騙之│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事實││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7│附表一編號7林宜│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叡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8│附表一編號8曾琬│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真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9│附表一編號9蔡文│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田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10│附表一編號10賴雪│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珠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11│附表一編號11陳玫│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鶯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12│附表一編號12陳美│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蓮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13│附表一編號13胡雅│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涵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14│附表一編號14施秋│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鳳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15│附表一編號15黃仁│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祺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16│附表一編號16許耿│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銘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附表一編號17黃俊│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維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18│附表一編號18張育│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銓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19│附表一編號19連俊│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豪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20│附表一編號20柯雅│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竹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21│附表一編號21楊蕎│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安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22│附表一編號22紀元│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翔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23│附表一編號23林仁│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安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24│附表一編號24林惠│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珍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25│附表一編號25李炘│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蓓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捌月。││├─┼────────┼─────────────┼──────────────────────┤│26│附表一編號26陳冠│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勳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27│附表一編號27洪志│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弦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28│附表一編號28林芬│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錦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附表一編號29孔維│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堂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30│附表一編號30林麗│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璇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31│附表一編號31鄭至│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為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32│附表一編號32楊芷│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涵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33│附表一編號33陳淳│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昱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34│附表一編號34曾玉│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屏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5│附表一編號35李美│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玲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36│附表一編號36謝佳│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倫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37│附表一編號37許仲│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亨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38│附表一編號38王百│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聞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得新臺幣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39│附表一編號39劉品│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澤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40│附表一編號40陳美│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珠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41│附表一編號41蔡易│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樺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42│附表一編號42林辰│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宣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43│附表一編號43凃雅│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珮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4│附表一編號44張瑋│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芩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佰 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5│附表一編號45陳惠│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津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6│附表一編號46姚虔│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誠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7│附表一編號47林志│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豪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8│附表一編號48曾盈│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瑋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49│附表一編號49吳淑│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媛遭詐騙之事實│,處有期徒刑柒月。││├─┼────────┼─────────────┼──────────────────────┤│50│附表一編號50曾清│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松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1│附表一編號51邱淯│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崧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壹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2│附表一編號52涂淑│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惠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玖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3│附表一編號53林阿│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金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4│附表一編號54顏春│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梅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55│附表一編號55蘇修│陳彥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賢遭詐騙之事實│有期徒刑拾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附表四:
┌─┬────┬─────────────────┬──────────────────────┐│編│所有人│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沒收法條及備註││號││││├─┼────┼─────────────────┼──────────────────────┤│1│林宗衛│門號0000000000號蘋果廠牌之行動電話│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已扣案,即影偵二卷第││││1支(含SIM卡1張)│109頁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所示之物)│├─┼────┼─────────────────┼──────────────────────┤│2│張庭瑋│索尼易利信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已扣案,即影偵二卷第││││0000000000號三星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117頁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8所示之物)│├─┼────┼─────────────────┼──────────────────────┤│3│本案詐欺│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廠牌之行動電話│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已扣案,即警A卷第│││集團成員│(含SIM卡1張)│112頁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所示之物)│├─┼────┼─────────────────┼──────────────────────┤│4│本案詐欺│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廠牌之行動電話│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已扣案,即警A卷第│││集團成員│(含SIM卡1張)│111頁背面所附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所示之物)│└─┴────┴─────────────────┴──────────────────────┘附表五: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帳戶│提領人││(106年││├───────────┤│││偵緝字第│││匯款地點││││291號附││├───────────┤│││表一之編│││匯款金額(新臺幣)││││號)││││││├────┼───┼─────────────┼───────────┼────────┼───┤│1│張世杰│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拍│102年3月26日下午6時│林正樹│施正哲││(13)│(提出│賣網刊登出賣液晶電視之不實│33分│中國信託銀行││││告訴)│訊息,致張世杰陷於錯誤,於├───────────┤經國分行│││││102年3月25日購買,並依指│桃園縣八德市○○路1003│000000000000│││││示匯款。│-1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之永│││││││豐銀行ATM││││││├───────────┤││││││15,000元│││├────┼───┼─────────────┼───────────┼────────┼───┤│2│朱宏仁│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購物│102年3月26日晚上7時│林正樹│施正哲││(14)│(提出│網刊登出賣二手洗衣機之不實│35分│中國信託銀行││││告訴)│訊息,致朱宏仁陷於錯誤,於├───────────┤經國分行│││││102年3月26日購買,並依指│花蓮縣壽豐郵局│000000000000│││││示匯款。├───────────┤││││││6,500元│││├────┼───┼─────────────┼───────────┼────────┼───┤│3│林哲志│詐欺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102年3月26日晚上9時│林正樹│施正哲││(15)│(提出│網刊登出賣蘋果IPAD平板電腦│8分│中國信託銀行││││告訴)│之不實訊息,致林哲志陷於錯├───────────┤經國分行│││││誤購買,而於右揭時間匯款。│桃園縣中壢市○○路○段│000000000000││││││648巷48號11樓租屋處使│││││││用網路ATM││││││├───────────┤││││││13,000元│││├────┼───┼─────────────┼───────────┼────────┼───┤│4│張旭堂│詐欺集團成員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6日上午11時│林正樹│施正哲││(16)│(提出│上午10時許以電話佯稱為其朋│56分│中國信託銀行││││告訴)│友「怡慧」欲借款周轉云云,├───────────┤經國分行│││││致張旭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臺北市○○區○○○路6│000-000000000000│││││匯款。│段391號中華郵政景美郵│││││││局││││││├───────────┤││││││30,000元│││├────┼───┼─────────────┼───────────┼────────┼───┤│5│周夢千│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刊│102年4月6日下午5時│ 黃彗棻 │蔡宗文││(18)││登出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41分│大台北商業銀行│││││,致周夢千陷於錯誤,於102├───────────┤南港分行│││││年4月6日購買,並依指示匯│高雄市○○區○○路236│0000000000000│││││款。│號統一超商內提款機││││││├───────────┤││││││24,000元│││├────┼───┼─────────────┼───────────┼────────┼───┤│6│李珍儀│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刊│102年4月6日下午5時│黃彗棻│蔡宗文││(19)││登出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43分│大台北商業銀行│││││,致李珍儀陷於錯誤,於102├───────────┤南港分行│││││年4月6日下午1時38分許購│臺南市○○區○○路上之│0000000000000│││││買,並依指示匯款。│台新銀行││││││├───────────┤││││││4,600元│││├────┼───┼─────────────┼───────────┼────────┼───┤│7│吳懿祈│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刊│102年4月6日(起訴書│黃彗棻│蔡宗文││(20)│(提出│登出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誤載為102年4月7日,│大台北商業銀行││││告訴)│,致吳懿祈陷於錯誤,於102│應予更正)│南港分行│││││年4月6日下午4時許購買,├───────────┤0000000000000│││││並依指示匯款。│不詳ATM││││││├───────────┤││││││12,000元│││├────┼───┼─────────────┼───────────┼────────┼───┤│8│張竣維│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刊│102年4月7日│黃彗棻│蔡宗文││(21)│(提出│登出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大台北商業銀行││││告訴)│,致張竣維陷於錯誤,於102├───────────┤南港分行│││││年4月6日下午4時30分許購│不詳│0000000000000│││││買,並依指示匯款。├───────────┤││││││12,000元│││├────┼───┼─────────────┼───────────┼────────┼───┤│9│梁偉安│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4月7│102年4月7日晚上7時│黃彗棻│蔡宗文││(22)│(提出│日晚上7時28分許佯稱因在│28分許│大台北商業銀行││││告訴)│PCHOME商店街購物,賣方會計├───────────┤南港分行│││││作帳錯誤,必須使用網路轉帳│在住處使用網路銀行│0000000000000│││││方式云云,致梁偉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29,987元│││││││(2)15,544元│││││││共45,531元│││├────┼───┼─────────────┼───────────┼────────┼───┤│10│張富翔│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4月7│102年4月7日│黃彗棻│蔡宗文││(23)│(提出│日下午6時5分許,以電話佯├───────────┤大台北商業銀行││││告訴)│稱張富翔在露天拍賣網站購買│不詳│南港分行│││││電容零件,工作人員誤將付款││0000000000000│││││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AT│││││││M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張富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