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4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8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841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2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8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2年11月7日送達;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2年11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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