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7月30日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等件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