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再抗告人 王子萍
萬人輔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三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書記官駁回其聲請更正筆錄之處分聲明異議,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於勘驗該筆錄光碟後,認該筆錄並無誤載;且再抗告人前雖聲請士林地院法官黃欣怡迴避,惟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原法院因是項法官迴避之聲請業經法院裁判認為不當且已確定,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徒以:原法院就伊所稱法官黃欣怡未俟最高法院駁回伊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確定前,即遽為裁定,違背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三八五號判例乙節,未說明不可採之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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